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股东蔡开坚先生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9年7月16日、8月5日、8月28日、9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由律师转来的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7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开坚于2019年12月30日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开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人民币70元,由原告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开坚共同负担。

  同日,公司收到由律师转来的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74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撤回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起诉,故继续保全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的《表决权与投票权委托协议》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开坚已撤诉,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1021民初37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1021民初374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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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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