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1-0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9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江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97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自2011年起至2018年度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立信”)。立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的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考虑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立信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进行了事前沟通,立信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立信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相关情况

  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大华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0676050Q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大华相关资质进行的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其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9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朱丹丹诉讼案件的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18年7月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院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步森股份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至今,公司并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根据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于2019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显示,2019年3月26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将本公司作为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具体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归还借款本金26,750,383.58元及相应利息(以26,750,38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此看出,在朱丹丹的诉讼案件中,步森股份没有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

  二、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融”)诉讼案件的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5)。

  2019年12月13日,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3,000万元,该款步森股份以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款,并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德清金融,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步森股份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积极追偿所支付的债权金额。

  三、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诉讼案件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步森股份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了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SHEN DF20180380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号《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号《SHEN DF20180383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号《SHEN DF20180384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信融财富起诉步森股份,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

  信融财富诉步森股份承担担保责任案件,步森股份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公告义务。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步森股份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处理相关的诉讼。

  四、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能”)诉讼案件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步森股份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61号《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汇能就原告深圳汇能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

  深圳汇能诉步森股份承担担保责任案件,步森股份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公告义务。

  步森股份于2019年8月收到法院传票,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计提了预计负债。之后开展自查和证据收集,积极聘请律师应诉,将新发现的证据移交给法院和律师评估。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前期对相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如下:

  ■

  步森股份正在评估诉讼案件进展、《纪要》等事项对步森股份承担责任的影响,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最终意见为准。

  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17年11月与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14,640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金经转让所持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取交易款7,32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剩余股份转让款7,320万元应于完成股份工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2月9日前)支付。由于中易金经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7日签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次股权交易。但中易金经实际并未按解决协议约定,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易金经归还股权。201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初171号),驳回原告步森股份的诉讼请求。步森股份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涉案股权已被执行保全程序予以冻结,预计对本年度利润和现金流无影响。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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