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1-0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9-10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1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9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主持人:冯晋敏。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38,193,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471 %。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37,926,5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2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26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4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18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7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9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铮、林青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9年12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9年12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19年12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9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将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7,926,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7225%。

  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46%。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8,193,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7471%。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46%。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金杜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138,185,312股赞成,300股弃权,7,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43%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58,800股赞成,300股弃权,7,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0379%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873%赞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谢 铮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王立新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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