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1-0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73),并于2019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9:30一11:30,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项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20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0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215,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8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6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416,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30,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8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6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项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4,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3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2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专元、孙建军、岳希朱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4,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3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2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专元、孙建军、岳希朱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4,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3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2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专元、孙建军、岳希朱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邵斌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2019年1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6个月(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1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个人基于自身资金情况,依据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28162)。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28162)。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