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0-01-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6号),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合同签订的具体形式,是否存在总合同、子合同等,并详细说明截至目前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时间、发货数量、各笔款项支付时间等)。

  回复:

  (一)合同签订具体情况

  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邦”)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BIT180320001/MC-2018BD-05004),合同约定彩量科技向浙江亿邦采购云计算服务器9万台,彩量科技需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亿邦支付全部款项,浙江亿邦在2018年3月31日开始安排发货,产品由浙江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收货地点,相关费用由彩量科技承担。

  彩量科技与云南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亿邦”)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BIT180320001/MC-2018BD-05003),合同约定彩量科技向云南亿邦采购云计算服务器1万台,彩量科技需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云南亿邦支付全部款项,云南亿邦在2018年3月31日开始安排发货,产品由云南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收货地点,相关费用由彩量科技承担。

  合同签订后,根据彩量科技的日常管理权限和付款节奏以及亿邦公司的生产计划,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重新修改了合同条款,分批付款分批发货,并重新签订了27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MC-2018BD-03002--MC-2018BD-03028),合同中重新约定合同签订的数量、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彩量科技在签订合同后1日内向浙江亿邦支付全部款项,约定产品由浙江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的收货地点。合同的签订的时间跨度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4日。

  同时彩量科技与云南亿邦也重新签订了2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MC-2018BD-03029、MC-2018BD-03030),合同中重新约定合同签订的数量、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彩量科技在签订合同后1日内向云南亿邦支付全部款项,约定产品由云南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的收货地点。合同的签订的时间自2018年3月25日及2018年3月26日。

  彩量科技与亿邦公司的产品购销业务,不存在总合同与子合同之说,重新签署的合同是基于付款节奏、分批生产计划等情况进行调整后的合同,调整内容为单笔合同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产品的交付等内容。彩量科技向上市公司备案也为上述29份新合同。

  (二)合同履行情况

  彩量科技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共向浙江亿邦支付了云计算服务器货款38,000万元,浙江亿邦在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陆续发货65,000台。所有合同的履行均由彩量科技先付款,浙江亿邦收款后发货的模式。所有业务的沟通由彩量科技、亿邦公司、厦门亚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亚克讯”)三方人员在和合作微信群中确认发货并执行。

  彩量科技在2018年5月18日及2018年11月7日至9日,共向云南亿邦支付了2,000万元款项,自始至终云南亿邦从未向彩量科技发货。

  合同中约定的剩余35,000台云计算服务器,未经彩量科技同意亿邦公司自行发货给了第三方公司。

  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产品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1)彩量科技向浙江亿邦付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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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彩量科技向云南亿邦付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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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产品销售合同履行及出口报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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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彩量科技提供的付款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彩量科技以上述29份合同作为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交易的正式合同予以履行。

  2、请你公司对照本所相关规则条款说明上述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彩量科技以编号为MC-2018BD-03002至MC-2018BD-03028与MC-2018BD-03029、MC-2018BD-03030共计29份合同向公司备案,并且亦以上述合同作为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交易的正式合同予以履行。

  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于2018年3月期间签订了合计金额为5.04亿元的《产品销售合同》,其中单笔金额最高为2,520万元。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单笔所涉及的金额均在公司管理层的权限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规定: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4,927,972.86元,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单笔所涉及的金额未达2017年经审计总收入的50%且低于1亿元,未达披露标准。

  综上,上述相关交易不需履行董事会等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律师意见:

  根据彩量科技提供的付款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及公司与彩量科技出具的《说明函》,第二组产品销售合同的最高合同价款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根据前述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无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第二组产品销售合同的单份合同最高金额为25,200,000元,绝对金额未达到1亿元,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无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3、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你公司就上述交易事项涉及的全部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合作背景

  根据彩量科技说明,2018年1月份,浙江亿邦及其子公司云南亿邦的客户准备采购10万台机器,要求其协助寻找海外矿场。

  彩量科技在2017年的11月份便开始布局美国矿场的建设,经过考察后选择在科罗拉多以及北达科他州建立矿场合作,并且开始实施和业务布局,彩量科技属于行业中最早一批去美国筹备和寻找矿场合作的公司之一,建立了从中国到美国的外贸及物流通道等一整套的解决方案。项目可满足更多海外客户来中国采购的需求,业务理念是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

  因此,浙江亿邦(翼比特)当时将该业务需求介绍给彩量科技,从而形成了境内代采购出口业务

  (二)与亿邦公司采购矿机及与厦门亚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亚克讯公司”)出口销售矿机业务介绍

  彩量科技与亿邦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矿机采购协议,预计采购10万台。按初步计划,亿邦公司矿机在3月份开始陆续发货,5月份发完10万台,全部运往美国。彩量科技在2018年3月陆续预付4亿矿机采购款,亿邦公司收款后发货。彩量科技在出口和物流环节委托了厦门亚克讯作为唯一接口人。截至目前,厦门亚克讯共收货并出口65000台货物。

  (三)彩量科技业务开展与财务账务处理

  (1)收取项目定金说明及账务处理

  由于本次业务在开拓初期涉及海外运营公司、进出口等较多环节,以及公司

  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为了避免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有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项目

  流产,进而导致客户和上市公司产生商业纠纷,故在所有环节没有全部敲定前,

  未让VAST直接汇款到公司账户。经过多方权衡,各方同意先把定金打给彩量科技法定代表人谷红亮,在所有商业谈判和项目启动前的工作完成后,由谷红亮将定金提供给彩量科技用于项目的运作资金。收到项目定金后,由谷红亮转入彩量科技账户。财务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谷红亮 38,000万元

  (2)向亿邦支付矿机采购款说明及账务处理

  2018年3月,项目启动后,彩量科技与亿邦公司签订矿机采购协议,协议签订后,彩量科技于2018年3月23日开始陆续向浙江亿邦预付矿机采购款,累计付款金额38,000万元,向云南亿邦预付矿机采购款2,000万元,上述费用合计40000万元。支付亿邦矿机采购预付款时,财务账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浙江亿邦 38,000万元

  预付账款--云南亿邦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0万元

  (3)委托亚克讯出口销售说明及账务处理

  亿邦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陆续发货。彩量科技委托厦门专门做电信设备出口的厦门亚克讯公司全权负责矿机的出口业务。彩量科技与亚克讯签订销售合同,按每台5400元价格出口报关。

  由于该业务并非彩量科技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且彩量科技在交易的过程中主要目的为代理服务,故彩量科技采用差额确认法确认代采购业务的收入,将扣除成本后利润部分确认为其他业务利润,实际矿机采购金额作为收入的抵减部分,将供应商与销售客户的往来款进行对冲。货物出口确认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厦门亚克讯 2,340万元

  其他应收款--厦门亚克讯 32,76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采购收入 2,222.2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841.38万元

  其他应付款--浙江亿邦 28,036.39万元

  冲减采购成本后同时对冲预付亿邦公司账款

  借:其他应付款--浙江亿邦 28,036.39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4,723.61万元

  贷:预付账款--浙江亿邦 32,760万元

  (4)厦门亚克讯回款说明及账务处理

  厦门亚克讯货物出口后,亚克讯对彩量支付销售款时,彩量科技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厦门亚克讯 32,760万元

  应收账款-亚克讯 2,34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谷红亮 32,7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2,760万元

  (5)亿邦预付款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浙江亿邦 5,240万元

  其他应收款--云南亿邦 2,000万元

  贷:预付账款--浙江亿邦 5,240万元

  预付账款--云南亿邦 2,000万元

  彩量科技账面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为代理服务费;与亿邦公司的采购款项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核算;与厦门亚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收代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核算,代理服务费通过应收账款核算。

  彩量科技认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最大程度的体现了代采购业务的实质。

  会计师意见:

  我们已复核众应互联上述关于代理采购业务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并结合我们年报审计过程中对众应互联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性质及流程、相关合同及其货权属性、报关数据、矿场现场调查、诉讼情况及律师意见的调查、债权债务的确认以及债务方偿债能力、保障措施的调查、与管理层沟通等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彩量公司上述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说明上述交易的商业实质、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回复:

  如第3问关于“合作背景”的说明回复,彩量科技基于境内代采购出口业务,与亿邦公司形成了产品买卖交易,双方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为产品买卖商业行为。彩量付款给亿邦公司,亿邦公司给彩量科技发货。

  该业务执行时,考虑了业务的整体风险,采用预收客户定金的模式,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彩量科技预收了客户38,000万元的定金,收取定金后对亿邦公司进行了40,000万元款项的支付。

  该业务整体商业逻辑是合理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涉及相关诉讼进展及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

  (1)彩量科技与云南亿邦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彩量科技提出反诉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双方举行了一次庭前会议,了解到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等待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结果。

  (2)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买卖合同纠纷案彩量科技也提出了反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彩量科技的反诉。本案已经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开庭,开庭期间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双方也陈述了各自的意见。鉴于部分案件事实还有待核查,案件还需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3)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彩量科技转来的《立案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浙江亿邦和云南亿邦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

  (4)亿邦诉讼事件对彩量科技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综上,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6、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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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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