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0-01-02 来源: 作者: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核查意见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绪言

  2019年11月14日(ST远程上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之后,苏新投资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获得上市公司10,373,11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苏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可控制上市公司20.00%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苏新投资为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联信资产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资产为联信资产的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无锡市国资委通过直接持有国联集团70%股权控制江苏资产和联信资产,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

  经核查企业相关工商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苏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企业相关工商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企业相关工商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江苏资产的基本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无锡市国资委的基本情况如下:

  无锡市国资委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4]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4]66号)设置的,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无锡市国资委的基本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核心企业情况

  经核查,苏新投资未控制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联信资产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联信资产控制的核心企业共6家,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苏新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联信资产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和其股权控制关系以及主营业务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经查阅工商资料,苏新投资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成立未满三年。苏新投资的主要业务是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收购兼并方案策划服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苏新投资成立于2019年6月,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联信资产成立于2015年11月,其主要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类);受托资产管理。2016-2018年,联信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苏新投资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其主要业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未满三年,《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补充披露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苏新投资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苏新投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苏新投资的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联信资产,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两年,自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起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止均未发生变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如下陈述: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二)未来12个月对ST远程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增持或处置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26日,苏新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书面决议,同意苏新投资自决议作出日起十二个月之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增持ST远程股权至不低于20%的比例(与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持股合计),增持的价格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决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新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8,802,565股股份,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直接持有24,453,514股。二者合计持股133,256,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56%。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新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9,175,676股股份,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直接持有24,453,514股。二者合计持股143,629,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方式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ST远程10,373,111股股票。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证券交易账户统计,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总额为3,758.01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苏新投资注册资本10亿元,实缴注册资本4亿元。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对外募集等情形,亦不存在来源于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ST远程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主导ST远程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存在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组等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及股东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远程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确保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在银行开户,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机构独立

  承诺人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依法运作,不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四)资产独立、完整

  承诺人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公司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2、本公司不会向其他在业务上与上市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该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如将来出现本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公司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公司给予上市公司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ST远程的第一大股东,为了保护ST远程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作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期间,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如有)和未来的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为代理,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如有)和未来的控股子公司将一律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在市场公平交易中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提供优于任何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并依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九、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在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08,802,565股,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0,373,111股;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4,453,514股,具体情况如下:

  ■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各自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二、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就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等事宜与上市公司原股东作出相关安排。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四、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十五、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务顾问主办人:徐成 徐士淋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本版导读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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