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0-01-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下达二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43,799,37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公告所述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分别被110户商铺业主提起诉讼。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和2018年11月10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近期,公司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辽01民终9877号等99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商铺99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等75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帆等24户。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在本公告所述的5个案件中是上诉人(原审被告),94个案件中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和2018年11月10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4839号等99份民事判决;

  (2)本公告所述的99个案件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业城预交的99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25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商业城集团预交的5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刚等75户预交的75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8元予以退回。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述99个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月9日

本版导读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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