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03-03 来源: 作者:

  (上接B73版)

  (9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9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 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9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四、基金的名称

  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放时间会受到指数熔断机制的影响,有关指数熔断机制对本基金开放时间以及其他业务的影响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业务事项影响的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2月1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2、申购、赎回费率及用途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8日起,对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A 类和C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236)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 C 类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3359)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 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 39525.69 = 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 38005.4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半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一26.25=10473.75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以内。

  九、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与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其他投资策略

  (1)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式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直接买入股票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收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评估是否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证券出借具体的标的和期限。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奇虎三六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编制,是基于互联网搜索“大数据”挖掘投资情绪并应用于指数选样的策略指数。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通过对搜索引擎记录的用户搜索行为“大数据”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同时考量股票基本面与市场驱动情况,精选出综合排名靠前的100只股票组成指数样本股。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2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中证360互联网A基金

  ■

  大成中证360互联网C基金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 元(即不足50,000 元部分按照50,000 元收取)。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9年12月17日公布的《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了“重要提示”、“四、基金托管人”、“五、相关服务机构”、“八、基金的投资”、“九、基金的业绩”、“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二十二、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

本版导读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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