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0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0]22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29日,海印股份公告称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5000 万元(含),不超过5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2月5日,海印股份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届满日(2020年1月27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175万股,成交金额2899.78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海印股份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风险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 55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广东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监管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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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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