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3-0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1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127万元;《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3号渔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035万元,上述合同总价合计为人民币80,162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拓展EPC项目的开发建设,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竣工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力服务”)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或“承包人”)与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中广核”或“发包人”),就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2号农光互补项目”)和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3号渔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3号渔光互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上述合同订立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3号渔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泗洪县双沟镇。

  3、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提供N型高效双面电池组件等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以及依据国家相关预规规定项目应该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4、合同价格:泗洪2号农光互补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127万元;泗洪3号渔光互补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035万元。

  5、竣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企业名称: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2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有文

  注册资本:24362.00万元

  控股股东: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风电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风力发电技术咨询和服务;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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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是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太阳能”)和公司于2018年4月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广核太阳能持有其90%的股权,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中广核太阳能为其控股母公司。泗洪中广核不是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关联方,除持股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泗洪中广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2018年度,泗洪中广核与林洋电力服务发生EPC业务往来金额为917,132,136.07元(不含税),占公司当期总EPC收入的90.51%;2019年度,泗洪中广核与林洋电力服务发生EPC业务往来金额为43,263,683.31元(不含税),占公司当期总EPC收入的90.35%。

  (三)联合体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健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计算机软件、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本次EPC总承包的联合体牵头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

  (一)签约合同价:¥401,270,000.00(大写:人民币肆亿零壹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工程地点:泗洪县双沟镇

  (三)合同承包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在合同工程范围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四)合同总价内容: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

  (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六)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

  (七)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发生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期延误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3)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等情况时,承包人按相关约定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索赔。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成后合同终止。

  (十)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已于2020年3月2日在南京签署完毕。

  2、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3号渔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一)签约合同价:¥400,350,000.00(大写:人民币肆亿零叁拾伍万元整)

  (二)工程地点:泗洪县双沟镇

  (三)合同承包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在合同工程范围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四)合同总价内容: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

  (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六)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

  (七)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发生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期延误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3)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等情况时,承包人按相关约定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索赔。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成后合同终止。

  (十)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已于2020年3月2日在南京签署完毕。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合同的履行为公司带来的收入为8.02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9.96%。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的完善。合同的顺利履行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EPC项目的开发建设,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后续EPC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公司会密切关注项目后续的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本次合同对方属于中央国有企业,信用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2、公司拥有丰富的EPC项目开发经验,公司现有资源、技术能够满足本次项目的开发建设需求。

  3、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竣工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外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销售合同,销售产品为智能电表及通讯模块;根据合同报价测算,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为6,403.2万美元(含税,按汇率7.00折算成人民币为4.48亿元),占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16%,本次合同预估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目的完全实现、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时终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合同的签订是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成果,有利于公司不断完善海外业务布局,提高海外市场竞争优势。

  ●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为出口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双方国际贸易政策及货币政策调整、汇率波动以及其他市场、 法律、政治等方面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将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3、海外经营环境和国内市场不同,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同预估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2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与Energy Care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沙特ECC公司”或“ECC”)签订了销售协议。根据合同报价测算,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为6,403.2万美元(含税,按汇率7.00折算成人民币为4.48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16%。上述合同订立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情况

  (一)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Energy Care Holding Co. Ltd.,

  2、成立日期:2012年9月

  3、注册资金:200万沙特里亚尔(约合37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4th Al Amoudi Building Madina (Al) Nazil Street Hay Al Baghdadiyah Al Gharbiyah (West) ,吉达市,沙特阿拉伯

  5、经营范围:智能电表进口、制造和相关贸易

  6、股东:Mr. Sultan Mohammed Saeed Al Amoudi

  7、最近一年财务数据:2019年全年运营收入估计为1000万沙特里亚尔(约合1850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

  8、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及子公司与沙特ECC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ECC发生销售业务往来金额为人民币291,252.76元,占公司当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01%;2017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ECC发生销售业务往来金额为人民币72,576,801.40元,占公司当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2%;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ECC发生销售业务往来金额为人民币72,349,191.05元,占公司当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80%。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产品

  智能电表及通讯模块

  (二)合同金额

  根据合同报价测算,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为6,403.2万美元(含税,按汇率7.00折算成人民币为4.48亿元)。

  (三)合作模式

  1、上海林洋及其关联公司将负责产品的生产和供应。ECC应自费承担所有当地事务和售后服务。

  2、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并达成协议后,上海林洋应提供专业知识、人力和资源,以支持ECC在当地的组装和生产。

  3、本协议为各方准备和参与项目并实现目标提供了合作框架。对于本协议或以前协议中未提及或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四)结算方式

  ECC根据合同约定向上海林洋支付部分预付款(可用于抵扣货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上海林洋支付合同价款余额。

  (五)交付日期

  根据双方约定,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1年1月31日。

  (六)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所获得的另一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仅供根据本协议目的使用。每一方应确保所有技术信息和其他来自另一方的信息,不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只用于实现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权利,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这些信息为公众所知晓,且非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迪拜法律管辖和解释。

  2、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新加坡举行。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八)合同履行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目的完全实现、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时终止。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预估总金额为6,403.2万美元(含税,按汇率7.00折算成人民币为4.48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16%。本次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合同的签订是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成果,有利于公司不断完善海外业务布局,提高海外市场竞争优势。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本次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为出口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双方国际贸易政策及货币政策调整、汇率波动以及其他市场、 法律、政治等方面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将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3、海外经营环境和国内市场不同,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同预估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1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9),并于2020年1月17日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2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7%,成交的最高价为5.55元/股,成交的最低价5.3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4,704,264.47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本版导读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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