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况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四被告”)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392,000】元及违约金【4,34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公司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740,500元的财产。该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龙岗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及四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四被告按照《增资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3.509%股权份额,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3,996,712.30元。如四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对调解协议中所述回购款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四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外,还应以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23,996,712.3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被告及相关方支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6,000,000元。除收到上述款项外,公司尚未收到四被告支付的其他股权回购款。鉴于四被告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人民币23,996,712.30元,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龙岗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进展情况

  鉴于四被告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存在困难,近日公司与四被告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已支付如下款项:

  1、在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的股权回购款利息600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46,375.63元。

  (二)现因甲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甲方无法按照原调解书的付款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付款义务,甲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分期付款:

  1、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股权回购款900万元。

  2、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回购款900万元。

  3、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回购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1,8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息的10%支付,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为905,000元)。

  (三)如果甲方按照上述时间如期付款的,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1,800万元及全部利息的,乙方同意不再要求甲方承担(2019)粤0307民初6429号调解书第三条所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甲乙双方继续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如果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的,则乙方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对(2019)粤0307民初6429号调解书项下全部履行义务及款项恢复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甲方应付款项。

  (四)为了便于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甲方银行账户,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方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其他保全措施不变。

  (五)本协议书规定之事宜按照协议内容执行,本协议书未规定之事宜按照调解书内容执行,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四被告尚未全额支付股权回购款,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仍在正常执行。

  本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四被告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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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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