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1,591,94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阳风机”)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有关材料。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浙0604 民初9325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建设用地转(受)让协议》,约定被告以38,639,800.00元的价格将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城西工业区,土地面积为59,90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在签订协议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1,591,940.00元的定金。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披露与该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1、该地块上尚有带征土地补偿款72.6万元未缴纳。2、按2018年7月上虞区人民政府编制的《上虞区丰惠镇城西单元、城北单元(城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实际面积已经由原来的59,906㎡调整为54,013㎡,与协议约定标的已经严重不符。正是上述被告未披露的事项导致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至今也未能办理好过户手续。事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2019年9月19日原告根据被告解除协议的意见,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协议告知函》,但被告并不同意解除,也未退还定金。2019年10月15日,原告再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土地面积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否则视为被告违约,依协议约定,双方解除此前签订的协议,被告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二)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转(受)让协议》于2019年11月16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1,591,9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591,94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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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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