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已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20,613,076.78元,其中欠付货款16,252,858.00元,欠款利息4,360,218.7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2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043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余
2、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住所地:山东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
3、受理时间:2020年2月21日
4、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内容及其理由
1、申请人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货款16,252,858.00元;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4,360,218.78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8日,此后以6%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购买“CPP+齿轮箱”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重机采字2015-7)(以下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6船套CPP+齿轮箱,合同金额为4,920万元。现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所有货物,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有16,252,858.00元货款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仍拒绝偿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构成违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