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李文国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文国

  案件概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年富供应链账户被冻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执行困难。

  详见《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所欠承兑汇票本金74472027.6元及利息4359691.82(以本金74472027.6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2、(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垫付信用证款项产生的利息114895.24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8信用证项下垫款866597.93美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9550862060287700009信用证项下垫款2950173.42美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息);3、(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进口押汇代付款15048364.6美元及利息250023.32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5进口押汇项下本金9448364.6美元,按照年利率5.32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6日起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9550862060287700006进口押汇项下5600000美元,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14起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

  三、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所欠承兑汇票本金74472027.6元及利息4359691.82(以本金74472027.6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垫付信用证款项产生的利息114895.24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8信用证项下垫款866597.93美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550862060287700009信用证项下垫款2950173.42美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息);3、(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进口押汇代付款15048364.6美元及利息250023.32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5进口押汇项下本金9448364.6美元,按照年利率5.32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55086206028770 0006进口押汇项下5600000美元,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14起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被告李文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所欠承兑汇票本金74472027.6元及利息4359691.82(以本金74472027.6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垫付信用证款项产生的利息114895.24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8信用证项下垫款866597.93美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550862060287700009信用证项下垫款2950173.42美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息);3、(2018)深银综授额字第00005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进口押汇代付款15048364.6美元及利息250023.32美元(其中9550862060287700005进口押汇项下本金9448364.6美元,按照年利率5.32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550862060287700006进口押汇项下5600000美元,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8月14起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文国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广发行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给广发行深圳分行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广发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579.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5579.99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85579.99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国负担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的相关规定,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年富供应链139,562.49万元银行融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3,10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已决定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且本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单位深圳年富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国等人犯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刑事判决书》,详见《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骗取贷款案尚处于宁波市公安局侦查过程中。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粤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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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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