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于2011年3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后于2014年10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于2020年3月2日到期,为保持双方对科达利的共同控制权和保障科达利的经营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于2020年3月2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就以下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1、作为科达利的董事在科达利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

  2、作为科达利的股东在科达利股东大会上行使所控制的表决权(包括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时;

  3、作为深圳市大业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盛德”)控股股东期间,促使大业盛德行使其作为科达利股东的股东权利时。

  (二)为保障本协议被甲乙双方得以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一方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向科达利董事会、科达利股东大会,或作为大业盛德的控股股东促使大业盛德向科达利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前,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与另一方就提案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正式提出;

  2、在科达利董事会会议或科达利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双方应就如何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科达利董事会会议或科达利股东大会会议上表决时依照双方此前协商一致拟采取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3、若一方委托其他方在科达利董事会会议或科达利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或大业盛德委托其他方在科达利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该一方应确保本协议的约定仍得以切实履行;

  4、双方履行本协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仲裁

  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相关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2、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3、本协议生效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与乙方各执壹份,留科达利存档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不改变公司原有股权结构,不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一)《一致行动协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3日

本版导读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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