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37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7),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内容。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39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3,007,991,230股的比例为0.4452%,最高成交价为17.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3,499,400.44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未超过《回购股份报告书》规定的价格上限25.37元/股,目前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拟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2亿元。公司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6月13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8,155,18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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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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