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9日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发行的“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隆基01

  3、债券代码:13626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63%,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根据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发行人依据市场环境,选择上调后2个计息年度(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票面利率,调整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5.85%。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已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并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披露了《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隆基01”公司债券本次回售申报数量为2,435手,回售金额为2,435,000元(不含利息)。回售资金已于发放日2019年3月7日划付至相关投资者资金账户,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6隆基0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997,565手(总面值997,565,000元)(回售情况请详见公司2019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6年3月7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3月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16隆基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个计息年度(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票面利率调整为5.85%,每手“16隆基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元(含税)。个人投资者扣税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元;非居民企业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元(暂时免税);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相关所得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2、付息日:2020年3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隆基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现将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相关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B座

  电话:029-81566863

  传真:029-86689601

  联系人:刘晓东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21-60893210

  传真:021-60933172

  联系人:王延翔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本版导读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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