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2020-03-03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发行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天富01(代码:136271)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债券发行后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6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6%,并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2019年2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324个基点,即2019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公司在债券发行后第3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则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天富01”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2019-临028),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天富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联系人:陈志勇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真:0993-290437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黄旻曦

  联系电话:010-88300565

  传真:010-88300850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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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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