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三大股东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2020-03-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0年3月24日16时,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韶能股份”)收到第三大股东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日昇公司”)《执行和解协议》(下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内容

  新债权人及申请执行人肖文琴与被执行人(日昇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东伟、丁立红、陈雪汶、陈玉汶、毕圣、陈鸿成、马婵英)达成《协议》。

  鉴于肖文琴与龚微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肖文琴已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剩余债权的新债权人,现各方就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认可肖文琴是【2017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人及强制执行申请人,双方同意即刻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及相应权利人变更为肖文琴,双方均同意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双方认可被执行人欠肖文琴的债务金额为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扣减截止2020年3月20日前债权人龚微己受偿金额。

  (三)肖文琴同意被执行人给予债务履行宽限期,具体履行期限为: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月内向肖文琴偿还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不含肖文琴因拍卖房产受偿的款项),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肖文琴偿还清。

  (四)基于《协议》的签订,双方同意停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双方同意立即停止对被执行人上市公司韶能股份股票等资产的拍卖。在停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不变、继续查封冻结。

  (五)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偿还款项,则肖文琴可以继续(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二、其他事宜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执行和解协议》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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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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