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4-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件进展情况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详见2015-69、2018-02、2018-18、2018-32、2019-01、2019-39、2019-67《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及各期定期报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10月15日,公司关于本案的再审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580号。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结案。本案涉案敞口金额8453.76万元,公司于2017年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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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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