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勤勉尽责应积极作为而非推责诿过

2020-04-28 来源: 作者:吴少龙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近日,*ST兆新披露了2019年年报,在开篇声明中,上市公司在任的5名董事集体“反水”,虽同意发布年报,但都明确表示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其他高管也对年报提出“异议”。

  这样一份“奇葩”年报披露后,监管层火速下发关注函及责令改正。上市公司高管如何履职,如何勤勉尽责这一话题也引发资本市场深思。

  在记者看来,推出合格年报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们履职要求、勤勉尽责的义务,更是《证券法》和《公司法》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是全体股东的上市公司,年报是董监高们向股东汇报经营成果的重要形式,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年报就直接递交给股东们,谈何履责?另外,《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也明确指出,董监高们需要确保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披露不保证”,董监高们搞出这么个“骚操作”,背后的动机其实都已经写在年报上,那就是“不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那么这样操作一番能否就能免责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同意披露”与“不能保证”本就是一个互相矛盾,两者不存在相容关系,应该是非此即彼。当董监高们都反对年报或决议内容时,在根本上就属于未形成决议。证监局发布的责令改正决定也明确指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发布年报,但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同意发布这样一份“带病”年报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造成市场和投资者的更大错觉和误解,也显然与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们提出勤勉尽责的义务相左,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深交所也指出,董监高的异议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深交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那么怎样才是董监高们“勤勉尽责”的应有表现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董监高异议程序,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审议权利,忠实勤勉履行义务。

  记者认为,面对类似的难以发表意见的“带病年报”,董监高不应审核通过,不应允许其披露,更不能采用“披露不保证”这样的消极做法,而是应当采取合理的积极行动。参考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当上市公司董监高面临类似情况时,会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自己或者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查清来龙去脉,给上市公司股东们一个清清楚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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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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