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2019年度报告延期至2020年5月30日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0]275号)要求,就公司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65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全文》, 预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6亿元,本次业绩情况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规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2020年4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95元/股,股票价格收盘价格低于票面价值(即1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当前的经营形势,努力改善公司经营情况,与相关债权人积极协商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等。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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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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