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登于2020年4月1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主持人:董事长杨秀彪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862,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110,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51,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

  ■

  3、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9年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林煌彬

  3、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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