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告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担任的职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版导读

2020-05-0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