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以下简称“报告全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以下简称“报告正文”)及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于 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公司为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基于上述原因,公司需对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全文及正文中“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相关科目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财务报表”之“一、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更正前: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利润表

  ■

  更正后: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利润表

  ■

  三、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财务报表”之“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中的“1、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更正前: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公司为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原有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受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销售代理费由原来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变更为发生时全部资本化处理,再随各期收入确认时配比结转至各期销售费用。预收款项由原含税金额计入“预收账款”,变更为不含税部分计入“合同负债”, 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无

  上述更正事项所涉及的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财务指标同步作相应变更。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本次更正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更新后的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为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版导读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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