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4),以上公告中提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执行人:钟玉

  (二)、(2020)苏0582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钟玉履行下列义务:

  1、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55,355,665.00元。

  2、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22,756.00元。

  (三)、(2020)苏0582执2285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钟玉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82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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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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