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更正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6-43)。经核查,上述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告书关于回售条款的规定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一致。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现对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关于回售条款的规定更正如下: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二、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 11、回售条款”

  原公告内容为:

  “11、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现更正为:

  “11、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更正后的回售条款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除上述内容的更正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更新后)》将同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版导读

2020-05-0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