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民初28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丁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某曾与相关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并发放了相应借款,借款期满后,因被告各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丁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年2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吕某东主张已向原告丁某归还涉案款项,丁某对此不予认可。吕某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原告丁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对上述诉讼所涉债务已计提应付利息2,475.48 万元,公司将根据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结果和法院的最终裁定对已计提的应付利息做相应账务处理,结合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公告的裁定为一审裁定,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民初288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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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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