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
收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2020-05-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

  收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人民币1,734,134.83万元。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8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0年5月8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0年5月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肖云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3人,代表股份3,524,487,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68%,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股份249,724,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4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人,代表股份3,87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3,520,614,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3,93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9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171,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8%;反对4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2%;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3,93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9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171,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8%;反对4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2%;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3.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94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5%;反对4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178,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4%;反对4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6%;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4.00 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95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4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187,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0%;反对4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5.00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91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5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152,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5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支付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84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9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78,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15%;反对59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6%;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7.00 关于聘请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81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6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55,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2%;反对6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8%;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8.00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95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4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187,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0%;反对4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议案9.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王薇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44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2779%;反对24,278,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445,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779%;反对24,27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天茂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天茂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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