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构建完善的信披体系

2020-05-13 来源: 作者:

  新《证券法》不仅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责划分,同时也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日前,在“证券时报第11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天马奖”评审暨投关研讨会上,紫江企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军指出,这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提升投资决策质量和效率。

  螺旋演变,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当前经济环境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快速增长,公司出于筹集资本的需要,在强制性披露之外又会进行新的自愿性披露信息,而在这部分自愿性披露信息普遍化以后,市场监管者又会将其扩充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中。高军认为,这一过程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循环,将形成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独特螺旋式上升的演进变化,也会导致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扩张、新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又不断出现的趋势。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违规的惩罚力度,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注意规避潜在的风险。对此,高军建议:

  一是做好信息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披。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二是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选聘可靠的中介机构,如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等。

  三是做好危机应对和处理。首先,危机应对和处理需遵守主动面对的原则,当危机发生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承担第一消息来源的职责,主动配合媒体的采访和公众的提问,掌握对外发布信息的主动权。其次,遵循快速反应原则,公司要第一时间了解危机事件,为危机事件定性,并通过内部顺畅的沟通机制了解事实,快速反应,发布正面信息,抚平投资者情绪,从源头消除危机,控制负面信息进一步扩散,重建信任。公司要提前制定危机预案,并针对几种常见的危机准备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版导读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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