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2020-05-21 来源: 作者:

  (上接B117版)

  3、评估相关的假设情况

  (1)基本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涉及公司可以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的全部资产可以保持原地原用途继续使用下去。

  2)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3)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2)具体假设:

  1)资产组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地域因素无重大变化,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2)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3)在预测期内,委估资产组的构成不发生变化。

  4)假设资产组所涉及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核心团队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资产组所涉及公司的资质到期能够接续,相关资质的市场惯例未发生变化。

  6)假设资产组所涉及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7)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资产组所涉及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产销均衡,即假定每年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且预测年度现金流在年度内均匀产生。

  9. )假设资产组所涉及公司的后续投资、采选技术指标、产品方案、吨矿采选成本等与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东胡矿区银铅锌多金属矿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10)假设正镶白旗东胡矿区银铅锌多金属矿投产时间和公司预计一致。

  公司查询了3年的评估报告,评估假设除了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外,评估假设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4、商誉减值测试结果

  (1)2017年度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咨询报告》(天兴苏咨字(2018)第0021号),经收益法评估,乾金达矿业截至2017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4,531.53万元,转换为可比口径的商誉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为147,441.53万元,与商誉资产组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2018年度及2019年度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苏评报字(2019)第0084号),乾金达矿业商誉相关资产组于2018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评估值为162,562.19万元;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0]第189号),乾金达矿业商誉相关资产组于2019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为162,435.76万元。评估结果与商誉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乾金达矿业2017年、2018年、2019年亏损主要是由于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所导致,收购乾金达矿业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未发生变化,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假设近三年不存在重大差异,乾金达矿业的商誉资产组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六、年报显示,2019年10月,你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西藏鹏熙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你公司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昆明中院驳回你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并要求你公司向西藏鹏熙支付股权对价款3.06亿元以及相关违约金。你公司在报告期未就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此外,你公司报告期未将铜都矿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请你公司:(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规性;

  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五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诉讼相关情况介绍

  2019年10月22日,西藏鹏熙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铜都矿业51%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公司与西藏鹏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600.00万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51%股权。根据合同约定:西藏鹏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首笔股权收购款2000万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19年6月30日前,公司应当支付股权收购款尾款28,600万元。西藏鹏熙就转让铜都矿业51%股权向公司承诺:西藏鹏熙已取得其从事现时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业务资质和许可,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

  由于铜都矿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导致铜都矿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生产相关证照均不能正常办理使用,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及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西藏鹏熙未能兑现承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公司拒绝履行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西藏鹏熙诉请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鹏熙股权对价款 30600 万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股权收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股权收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86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94,80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本、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 194,90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2019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时公司尚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或与判决结果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及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西藏鹏熙诉请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或有事项中披露了诉讼的进展情况,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公司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如果公司15日内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即生效。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的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20年5月1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的上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结合你公司需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背景,说明铜都矿业是否满足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

  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2、公司收购铜都矿业股权的相关情况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决定以29,400.00 万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 49%的股权。同日,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向西藏鹏熙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29,400万元,2018年8月30日,铜都矿业49%股权已登记至公司名下。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决定以30,600.00 万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 51%的股权。同日,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首笔股权收购款2000万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19年6月30日前,公司应当支付股权收购款尾款28,600万元。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收购铜都矿业49%和51%股权事项,两次收购事项属于彼此独立的交易事项,并非一揽子交易,应当将两次交易作为一项独立的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

  3、判断是否满足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未向西藏鹏熙支付股权转让款,铜都矿业51%的股权也未登记至公司名下。根据铜都矿业的章程,铜都矿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目前铜都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欧开群,欧开群同时是西藏鹏熙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能控制铜都矿业,因此公司认为铜都矿业不满足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后才收到一审判决结果,且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的判决结果,公司已将诉讼相关的情况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公司2019年1月24日,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未支付款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未取得铜都矿业控制权,不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

  七、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一一关联方往来款”期末余额为6,316.69万元,“其他应收款一一投资诚意金”为4,0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的具体内容、性质、交易对象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

  (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一一关联方往来款期末余额6,316.6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富生矿业的应收款余额为324.88万元,对巨源矿业的应收款余额为2,582.01万元。股权转让前,富生矿业、巨源矿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款项是公司为满足富生矿业、巨源矿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提供的借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第7.4.1条的规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不属于对外财务资助。富生矿业和巨源矿业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款项不属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与益新矿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规定,富生矿业在股权交割日后满5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公司支付324.88万元(已于2020年1月7日全部收回),益新矿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巨源矿业在股权交割日后满5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公司支付914.73万元(已于2020年1月7日全部收回),益新矿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益新矿业未对巨源矿业所欠公司剩余的欠款1,667.28万元(评估基准日巨源矿业债务的金额大于其资产评估价值的金额)作出偿还保证,仍由巨源矿业自身承担。根据巨源矿业的财务状况,公司收回剩余部分欠款的难度和不确定性较大,报告期对其进行相关损失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在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还保留了向巨源矿业继续追偿的权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铜都矿业的应收款余额为3,409.80万元。公司向铜都矿业提供资金系因铜都矿业生产启动资金的需要。铜都矿业原为西藏鹏熙持股100%的子公司。2018年7月11日,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29,400万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49%股权。2018年8月,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西藏鹏熙持有铜都矿业51%股权、本公司持有铜都矿业49%的股权。

  2019年1月24日,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30,600万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铜都矿业51%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1条的规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不属于对外财务资助。基于公司与西藏鹏熙签署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经办人员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理解产生偏差,认为铜都矿业已成为公司持股比例100%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向铜都矿业提供借款不属于对外财务资助。因此,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基于铜都矿业生产启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在未履行财务资助审议程序的情况下,陆续为其提供了3,409.8万元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西藏鹏熙、铜都矿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根据《上市规则》,上述借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且公司提供相关借款后,因铜都矿业生产经营证照未能及时办理等原因,公司与西藏鹏熙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西藏鹏熙于2019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公司认为由于西藏鹏熙违反了关于铜都矿业已取得其从事现时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业务资质和许可的承诺,未达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目前争议尚未解决,处于诉讼阶段,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正在积极开展上诉工作。由于上述争议,截至2019年末,铜都矿业51%股权未过户,故公司账面对铜都矿业存在其他应收款3,409.80万元。

  (二)其他应收款一一投资诚意金情况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一一投资诚意金期末余额4,000.00万元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注: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监高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协议履行情况

  为增强公司的战略资源储备,丰富产品结构,公司委托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华")利用其投资平台及区位优势,配合公司参与并主导安徽某地区矿产资源的整合。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8月29日与安徽新华签署了《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安徽新华负责对包括但不限于安徽某地区矿产资源情况分析,利用相关领域的人脉资源联系和接洽整合区各矿权主体,主导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主导沟通谈判、谈判后续跟进等。安徽新华已向公司提交了霍邱地区矿产资源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该区矿产资源概况、区域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该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各矿区保证矿产规划有效实施的相关措施以及霍邱矿区主要铁矿的相关资料等。公司正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研究分析,需根据研究分析的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实地踏勘。截至目前,安徽新华《投资意向书》仍在履行中。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安徽新华支付了4,000万元诚意金。此款项为投资诚意金不属于财务资助,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安徽新华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如本次交易终止,安徽新华须在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诚意金。

  八、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销售人员人数由2018年的6人增至17人,“销售费用一一职工薪酬”却由2018年的38.94万元降至5.56万元。你公司税金及附加由2018年的1.71亿元降至7,157.08万元。

  请你公司:(一)说明销售人员增加但“销售费用一一职工薪酬”大幅下降的原因。

  回复:

  销售人员人数由2018年的6人增至17人的原因系公司2019年将所属企业经营处的人员全部按销售人员列报,因公司属于有色金属采选业,产品品种较少,受运输半径及产品的性质(只能用于冶炼)等因素影响,客户相对固定,且公司的产品品质、数量等在市场中拥有优势,属于卖方市场,无需过多的业务人员进行市场开拓,销售交货方式主要为客户到所属企业选厂自提,因此所属企业不单独设立销售部门,销售业务职能在经营处。所属企业经营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企业生产用设备、原辅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及产品销售相关工作。报告期公司将兼职销售人员列报在销售人员人数中,因统计口径的变化导致销售人员人数同比增加。公司将统一口径仅将专职销售人员在销售人员人数中列报,以保证各期数据可比。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由2018年的38.94万元降至5.56万元的主要原因为:因公司专职销售人员薪酬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兼职销售人员薪酬在管理费用中核算,2018年度销售费用-职工薪酬38.94万元中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销售费用-职工薪酬29.20万元,银漫矿业自2019年2月23日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至报告期末一直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银漫矿业2019年度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由2018年度的29.20万元减少至2019年度的1.74万元,导致公司2019年度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同比大幅下降。

  (二)说明报告期税金及附加大幅下降的原因

  回复:

  公司税金及附加由2018年的17,055.90万元下降至7,157.08万元,同比下降58.04%,主要系报告期受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矿产品产销量同比下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64.18%,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减变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相关税费增减变动原因

  (1)资源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7,495.27万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受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矿产品产销量同比下降,致使销售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公司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现将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采矿业)与资源税平衡钩稽计算过程做详细列示。

  2019年度营业收入(采矿业)与资源税平衡钩稽计算过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销售收入①为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采矿业)分产品列示。

  注2:内部采购销售毛利②为因报告期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产品由公司代销毛利,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矿产品贸易流通环节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注3: 不征税销售收入③,其中:锌精粉不征税销售收入为公司子公司融冠矿业、锡林矿业销售给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的锌精粉运费(含以前年度,报告期经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准于在计税销售额中扣减),含铅银精粉-锑为公司子公司生产属于共伴生矿产。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注4:换算调整销售差额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批复通知》(内财税〔2016〕871号)规定:“金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缴纳资源税,换算比为1.05。”

  注5:本期减免税额⑧,其中: 锌精粉、铁精粉减免税额为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2号)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锡林矿业在建筑物下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符合优惠政策。钨精粉减免税额为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规定“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锡林矿业钨精粉为利用尾矿提取的矿产品,符合优惠条件。

  注6:查补退税额⑨铋精粉为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生产,2016年资源税改革,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批复通知》(内财税[2016]871号)资源税税目表中未列明铋精矿的税率,企业无法申报铋资源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其他未列名金属产品计征对象为原矿,税率为4%,精矿转换原矿折算率为100%,计提铋精粉资源税。2019年经国家税务总局东乌珠穆沁旗税务局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请示,同意用企业测算的73.70%折算率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缴资源税, 2019年锡林矿业对铋精粉资源税按经批准的折算率重新计算,并转回以前年度多计提的资源税。

  2018年度营业收入(采矿业)与资源税平衡钩稽计算过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销售收入①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采矿业)分产品列示。

  注2: 不征税销售收入③,含铅银精粉-锑、硫精粉为公司子公司生产属于共伴生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注3:本期减免税额⑧锌精粉、铁精粉、铋精粉减免税额为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2号)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锡林矿业在建筑物下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符合优惠政策。

  (2)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811.48万元、教育费附加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1,069.45万元,主要原因为:1)报告期受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矿产品产销量及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应交增值税同比减少,致使附加税减少。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从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享受国家税收红利,增值税税负率降低,附加税减少。

  (3)房产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307.30万元,主要原因为: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4)土地使用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50.1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内政字[2019]16号)的批复,调整后的方案较原方案税额标准变动如下:4元、3元、2元分别降为3.2元、2.4元、1.6元。企业执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同比减少。

  (5)印花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84.94万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受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矿产品产销量及销售收入同比下降,购销合同印花税同比减少。

  (6)水资源税本期较上期同比减少92.52万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自2019年2月23日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至报告期末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用水量下降,水资源税同比减少。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0-05-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