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0-05-26 来源: 作者: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0年5月29日 公告日期: 2020年5月2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粤债ETF

  5、基金代码:159988

  6、基金份额总额:661,493,776.00份(截至:2020年5月22日)

  7、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截至:2020年5月22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61,493,776.00份(截至:2020年5月22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29日

  11、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1601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4月22日止。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粤开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661,375,000.00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661,375,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55户,利息结转份额118,776份,总确认份额为661,493,776.00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20年4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4月2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43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平安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ETF

  5、基金场内简称:粤债ETF

  6、基金交易代码:159988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661,493,776.00 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0年5月29日。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05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27,008.32份。

  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75,056.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21%。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60,118,720.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79%。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 总经理:肖宇鹏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6、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7、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1788478XL

  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陈特正 0755一22626828

  11、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68.19%、17.51%、14.30%。

  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1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14、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307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01名,占员工总数98%。

  1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至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9-05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9-23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03-25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20年5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基金总份额661,493,776.00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661,493,776.00份,场外基金份额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截至2020年5月22日其他资产构成:

  ■

  4、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的说明。

  注: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债券和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下转A70版)

本版导读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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