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配售的有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德邦证券、松井股份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德邦证券、松井股份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星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邦星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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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德邦星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德邦星睿提供的资料以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邦证券持有德邦星睿100%的股权,德邦星睿系德邦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德邦星睿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德邦星睿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德邦星睿就参与本次配售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德邦证券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德邦证券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松井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99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9.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构的跟投子公司德邦星睿,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和《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次战略配售选取的标准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德邦星睿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因德邦星睿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德邦星睿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5、配售条件
德邦星睿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6、限售期限
德邦星睿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公开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德邦星睿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德邦星睿跟投,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已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德邦星睿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本次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上涨将由发行人回购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德邦星睿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德邦星睿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德邦星睿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接A25版)
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5月28日(T+1日)在《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将在2020年6月1日(T+3日)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网下限售期摇号将按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配号,每一个配售对象获配一个编号。未被抽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获配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部分,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七)承销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九)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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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业务指引》、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二)获配结果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4.48元/股,对应本次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为68,615.20万元。
根据《业务指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跟投股数为99.5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5.00%,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5,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99.50万股,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6月2日(T+4日)之前,依据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款原路径退回。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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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回拨
依据2020年5月19日(T-6日)公告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约定,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9.5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99.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无差额,不进行回拨。
四、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本次发行中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91家,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数量为4,065个,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2,342,020万股,对应为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769.7661倍。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其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的部分。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二)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T日)9:30-15:00。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34.48元/股,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5月29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网下申购时,投资者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以及银行收付款账户与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0年5月29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申购数量、初步配售数量、应缴纳总金额(包括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信息,以及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5月29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0年5月29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应缴纳总金额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纳总金额=发行价格×初步配售数量×(1+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其中,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
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一致。
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为保障资金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88157”,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88157”,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0年6月2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上交所和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2020年5月29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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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若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大于其应缴纳总金额,2020年6月2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向网下投资者退还应退资金,应退资金=配售对象有效缴付总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总金额。
6、网下投资者的全部缴款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五)网下发行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2020年5月29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获配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户数(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6月1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出号码的总数为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未摇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6月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五、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申购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4.48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网上申购简称和代码
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简称为“松井申购”;申购代码为“787157”。
(四)网上发行对象
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20年5月27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5月2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0年5月27日(T日)9:30-11:30,13:00-15:00将567.15万股“松井股份”股票输入其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20年5月2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5月2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5,5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0年5月25日(T-2日)日终为准。
4、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
2、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5月2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0年5月27日(T日,含当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0年5月27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即回拨后网上发行量),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即回拨后网上发行量),则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即回拨后网上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5月27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0年5月28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0年5月28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年5月28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0年5月29日(T+2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0年5月29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0年5月29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0年6月1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网上发行的结算与登记
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十三)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6月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二)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三)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四)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0年6月2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与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网下和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部分除外)。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云剑
联系地址: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
联系人:证券法务部张瑛强
电话:0731-87191777-8088
传真:0731-8787778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8层
联系人:投资银行股票销售部
电话:021-68761616-6059
传真:021-68767880
发行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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