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
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0-05-26 来源: 作者:

  近期,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高铁B端;交易代码:150326)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溢价幅度较高,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基金份额净值。2020年5月22日,高铁B端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000元,相对于当日0.7431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34.57%。截止2020年5月25日,高铁B端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000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于2020年5月26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自2020年5月26日10:30复牌。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高铁B端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高铁B端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高铁B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高铁母基,基金代码:164820)净值和高铁A端份额(场内简称:高铁A端,场内代码:150325)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高铁B端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高铁B端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高铁B端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5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投资人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公告内容适用于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申请办理账户备案,账户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应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人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每份0.01克黄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每份0.01克黄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5.1.1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5.1.2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与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的申购与赎回对价包括组合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现金方式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黄金合约方式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以黄金现货合约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的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现金申购与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的申购与赎回对价包括组合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T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0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0年5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1-9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本版导读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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