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2020-05-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6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江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3号《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由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向8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9,889,0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2,829,991.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499,889.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6,330,102.7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已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7年1月,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芜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及海通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51902014610901),专户金额为25,150.00万元;在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4050167880800000165),专户金额为25,310.00万元;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10100100380987),专户金额为25,000.00万元;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专户金额为25,500.00万元。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海通证券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8090100100132713),专户金额为32,823.00万元。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募投项目“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楚江新材”变更为“楚江新材”和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8号”和“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内”。2018年3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清远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清远分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农业银行清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683001040019152),专户金额为8,000.00万元,在广发银行清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03559400227),专户金额为18,000.00 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1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1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 26,655.02 万元(含截止公告日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全部用于“年产15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2018年11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240503410300000155)。

  2018年11月,经海通证券、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同意,终止了2017年1月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存放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的募集资金余额陆续划入楚江电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240503410300000155),并将原募集资金账户作销户处理(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楚江新材实施的“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项目”已完工并投产,截止2020年5月22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于 2020 年5月25日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销户利息为0.61元,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账户结余款及销户利息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7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3号《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由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向8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9,889,03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2,829,991.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499,889.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6,330,102.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9月 1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因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公司于2020年 4月 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海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海通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乙方”)近日分别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均简称为“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丁方”)重新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4月7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韡、唐逸凡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8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5月26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集团”)通知,获悉楚江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楚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

  注:楚江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31,739,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7%。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持有本公司股份 10,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40%。

  三、其他说明

  楚江集团资信情况良好,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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