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28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2、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所述:“以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现有总股本为660,316,481股,自本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0,316,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1006号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马长庆、肖刚

  咨询电话:0514-86424918 传真电话:0514-86421039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00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210%,回购价格为4.16元/股。

  2、截止2020年5月2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1月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5、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7、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赵功华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与价格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股份授予登记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回购注销数量仍为800,000股,回购价格仍为授予价格4.1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21,999,901股的3.6364%,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661,116,481.00股的0.1210%。

  3、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已于2020年5月13日向已离职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328,00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ZH10244号验资报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1,116,481股变更至660,316,481股。

  5、回购注销的完成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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