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5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7,688,332股剔除已回购股份数7,614,405股后的总股本1,210,073,9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2、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数量共计7,614,405股。以上内容请见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5月7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7,688,332股扣除目前已回购股份数7,614,405股后的总股本1,210,073,9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自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1,210,073,927.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7,614,405.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7,614,405股公司股票,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21,007,392.7元=1,210,073,927股×0.1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374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21,007,392.7÷1,217,688,332=0.0993747元/股,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747元/股。

  七、公司回购股份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在《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中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产生影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3.90元/股(含)。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咨询联系人:熊波、陶曳昕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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