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6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9日(周三)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29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9:15 - 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1815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18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A、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B、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C、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敬国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2、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77,224,0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2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49,07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6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152,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06%。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的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28,164,7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3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16%;反对1,2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49%;弃权11,55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429%;反对1,2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65%;弃权11,55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206%。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83%;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7%;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3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10%;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59%;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83%;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7%;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10%;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59%;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9908%;反对2,6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33%;弃权10,253,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483%;反对2,6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4%;弃权10,253,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05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9790%;反对2,6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106%;弃权10,242,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2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99%;反对2,6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1%;弃权10,242,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679%。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5)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83%;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7%;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10%;反对1,4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59%;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6)审议通过《限售期》;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98%;反对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23%;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3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45%;反对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23%;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98%;反对1,4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5%;弃权11,39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3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45%;反对1,4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22%;弃权11,39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4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836%;反对1,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28%;弃权11,39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124%;反对1,3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4%;弃权11,39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4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2503%;反对1,3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18%;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29%;反对1,3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39%;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880%;反对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41%;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231%;反对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38%;弃权11,359,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4,9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027%;反对1,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98%;弃权11,420,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178%;反对1,3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35%;弃权11,420,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487%。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4,6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55%;反对96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8%;弃权11,607,6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497%。

  5、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485%;反对1,1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74%;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279%;反对1,1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39%;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18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485%;反对1,1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74%;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279%;反对1,1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39%;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18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2211%;反对1,15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4%;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026%;反对1,1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65%;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09%。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0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470%;反对1,2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4%;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244%;反对1,20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47%;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09%。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426%;反对1,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8%;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137%;反对1,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54%;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09%。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55,0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778%;反对1,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1%;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986%;反对1,1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32%;弃权11,580,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182%。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5,0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545%;反对5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9%;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51%;反对5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0%;弃权11,570,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和金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本版导读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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