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拟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关联董事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二)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关联董事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三)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信托管理机构、托管人的选择、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6、授权董事会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8、管理本持股计划其他具体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本议案关联董事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定于2020年8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旭等21人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上午9:15一0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0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8月11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4、5为特别表决议案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以上全部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议案编码

  ■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8月12日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8月12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

  传真:0755-8311230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邮政编码:518049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8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一09:25,0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〇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0,000股调整为12,735,000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00股调整为1,265,000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531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5,000股,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0,000股,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2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08,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478%。

  ■

  (四)回购价格

  (1)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3日、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3.4-0.15-0.03=3.2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2=6.26-0.03=6.2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人民币1,053,248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注: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9,000股,注销尚未授出回购股份95,000股。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前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计算预计股本变动时未考虑因此带来的影响。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旭等21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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