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0-07-30 来源: 作者: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2020-03

  2020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说明: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为 8,90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0%,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8%。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说明:2020年7月22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芮敬功向其家庭成员芮益民、芮益华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直接导致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等三人,并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芮敬功一人变更为芮敬功、芮益民、芮益华三人,直接与间接控制公司29.34%股份。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股份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临2020-023号)。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1)概述

  公司现经营主产品为环氧丙烷衍生品硬泡组合聚醚、特种聚醚和异丙醇胺等,以及新兴材料聚氨酯保温板。公司打造环氧丙烷及衍生物产业链,上半年环氧丙烷项目及DCP项目尚处于试生产阶段,环氧丙烷试产品自用。公司硬泡组合聚醚产品市场主要为冰箱(柜)、冷藏集装箱等领域;异丙醇胺被广泛用于合成表面活性剂、清洗剂、电子半导体清洗、石油天然气炼制中的脱硫剂、水泥外加剂、医药农药中间体、金属切削、固化剂、冼手液等行业;聚氨酯保温板产品市场主要在建筑外墙保温领域。

  2020年上半年,世界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陷入严重的衰退,世界贸易呈现大幅下降态势,投资和消费严重受挫。中国经济受疫情冲击增长减速。上半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4.24万亿元,同比下降3.2%,降幅较前5个月收窄1.7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1.6%。中国1-6月冰箱生产量3,759.3万台,同比下降6.9%(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下降贬值1.48%;原油价格大幅波动,大宗化学品原材料价格波动处于相对低位,企业经营面临挑战,也带来机会。公司追求高质量发展,面对疫情对国内外经营环境影响,公司围绕年度经营计划,采取创新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变化,取得较好的经营成果。

  1、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以技术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和高品质服务,助其实现价值创造;合理安排物流,维护硬泡组合聚醚产品销售量,通过开拓异丙醇胺新应用市场,调整产品结构,保持销量稳定,并提高盈利水平。

  2、推进管理创新,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结合政府环保安全要求,加强管理,持续开展精益生产、品质管理,PSM管理,增强风险应对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实施降本增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夯实经营的基础条件。

  3、推进泰兴基地项目试生产进程。抓好项目试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完成环氧丙烷项目验收工作;准备DCP项目1号装置验收工作。泰兴基地项目装置运行稳定,验收工作有序推进,为项目正常生产创造了条件。

  (2)主营业务分析

  报告期,疫情蔓延,全球经济下行,原油价格波动较大,仍处于低位,以致大宗化工原料价格低于上年水平,环氧丙烷价格波幅较大,现低位运行,除环氧丙烷试产品外,其余所需的环氧丙烷向外采购,环氧丙烷采购均价比上年同期水平下跌7.20%(不含税,见下图),因此公司产品价格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再加上受疫情影响,公司主产品销售总量下降,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96,936.57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88%,其中硬泡聚醚实现营业收入 56,475.65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3.24%;异丙醇胺实现营业收入39,171.9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93%。高阻燃保温板材实现营业收入 545.92 万元,同比减少44.89%。同时,公司实施技术降本措施,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加以原辅材料价格下降,以致生产成本降低,产品综合毛利率同比增加3.81个百分点;以及上年同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00万元,使得本报告期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6.06%。

  主原料环氧丙烷采购价格走势图(不含税价,单位元/吨):

  ■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

  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注:公司硬泡组合聚醚产品国内外市场销售,采取盯着主原料环氧丙烷价格的模式,异丙醇胺产品根据行业情况及环氧丙烷价格定价。上半年,由于疫情影响,整体销量下降,以及环氧丙烷价格低于上年同期,使得营业收入下降20.88%;通过有效应对,采取技术降本等措施,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增加3.81%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报表家数减少1家。公司子公司一红宝丽集团南京锂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年8月1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2100万元,均由公司出资。该子公司设立后一直未能形成生产经营,出于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决定对该子公司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0月注销。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益民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8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在公司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经逐项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资金的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年费率为 5%,双方签署《借款协议》。本次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财务资助。芮敬功董事、芮益民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2票

  三、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0 年 8 月14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附: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原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修改为: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原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18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8日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书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是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的控股子公司,目的是为了统一和整合物流平台和贸易平台。。

  为了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借款资金成本。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年费率为5%(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双方签署《借款协议》。本次公司为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且其股东之一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诚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供财务资助之规定,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财务资助。

  截至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公司不属于以下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无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4、法定代表人:芮益民

  5、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7年9月26日

  7、经营范围:供应链技术研发与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事项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国内货运代理;物流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食用农产品、皮革制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建材、橡胶制品、煤炭、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酒类、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出资占比75%,宝诚合伙出资占比10%,颜庭玉出资占比15%。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06月30日,供应链科技公司资产总额4,437.64万元,其中净资产3,164.15万元,负债1,273.49万元(未经审计)。

  三、财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其履行义务情况

  1、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宝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

  与公司关联关系:宝诚合伙是公司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平台,目前合伙人44个,公司董事、总经理芮益民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占37.3%;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芮益华出资占2%。芮益民、芮益华与芮敬功是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宝诚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也为公司关联方。

  2、颜庭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四村

  与公司关联关系:颜庭玉系供应链科技公司总经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行义务情况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

  供应链科技公司股东中宝诚合伙与颜庭玉不按同等条件、不按出资比例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原因为: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持股达75%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单位;供应链科技公司借款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解决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供应链科技公司对借款资金承担资金成本,借款年费率为5%;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个股东资金能力有限。

  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供应链科技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银行借款等。本次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业务的发展。同时,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收取借款资金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供应链科技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为75%的控股子公司,针对财务借款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将严格监督供应链科技公司的经营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期收回。

  本次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支持其经营业务发展,解决其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资金成本,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促使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借款事项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并有效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

  六、其他事项

  1、至本公告日,公司除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其他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7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决议,定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8月14日14 时(星期五 );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公司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0日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股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参加人员

  (1)截止2020年8月10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 年 7月 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提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 100。提案编码 1.00 代表提案 1,提案编码 2.00 代表提案 2,以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如下所示:

  ■

  四、参会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0年8月12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5:00)。

  2、登记地点: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在公司证券部内),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邮政编码:211300

  电话:025-57350997

  传真:025-57350997

  联系人:孔德飞、金鹏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65”,投票简称为“宝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弃权”和“回避”,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择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司股东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及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6),在存续期内,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视情况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方式包括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将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同时,根据减持新规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量的50%(即526.75万股)。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0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发来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告知函》,获悉员工持股计划预披露减持时间已过半,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有减持公司股份。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减持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预披露减持时间已过半,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目前,员工持股计划仍持有公司股份1,05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员工持股计划将视情况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0-07-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