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应具有一定灵活性

2020-07-30 来源: 作者:胡飞军

  证券时报记者 胡飞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这一信号引起借贷机构和民间金融圈的热议。

  目前沿用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2015年最高法根据当时贷款基准利率作出的“两线三区”司法解释,即年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若愿意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违法放贷。

  有市场声音传出,最高法可能参照一年期利率4倍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划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目前1年期LPR为3.85%,这意味着上限将不超过15.4%,较目前的24%大幅下降。

  确实,随着近年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贷款利率上、下限已放开,利率参照市场化LPR报价定价有一定合理性。加之今年疫情冲击,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亦是应景之举,有利于市场主体降低资金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过低的民间借贷利率,将使得放贷机构因为风险成本高、无利可图而退出,或导致大范围“无钱可借”情形。

  当前市面上一些主流借贷机构利率方面,微信中的“微粒贷”和支付宝中的“网商贷”年化利率分别为16.42%和12.2%,一些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年利率也紧贴24%。这意味着,拥有微信等强大流量和风控技术优势的微粒贷尚且利率超过16%,其他获客成本、运营成本更高的机构要将利率压降到15.4%,可能会“压力山大”。这将直接逼退不少没有利润空间的放贷机构。

  要知道,走向民间借贷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因为缺乏足够资产抵押、信用不够好,是银行大机构“嫌弃”的市场主体,尤其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如果民间借贷机构大范围退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可能不得不采取避开管制的方式来获取更高昂的融资成本。

  畸形、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应该受到严厉监管和打击,但利率的高低,需要视不同信贷产品、不同借贷环境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用固定的年化利率来衡量。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是短期急用,可能只是几个星期的周转,对于一些急切解燃眉之急的借款人而言,稍高一点的利率也愿意接受。这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利率设定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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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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