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8-17 来源: 作者:

  (上接A87版)

  (四)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针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进行公告;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回购价格:发行人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针对欺诈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具体回购方案请参见本节之“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相关内容。

  (二)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承诺

  “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企业将根据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规定,依法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确保募集资金效益;扩大业务规模,全面提升发行人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

  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和半导体IP授权服务。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业务的市场规模,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并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使发行人产品在技术水平上保持国内领先水平,从而持续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发行人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同时,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细化项目预算的编制,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业绩。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发行人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公司未来分红回报的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发生下述特殊情况之一不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外,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②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③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0.1元。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3)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公司未来分红回报的决策和实施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公司因出现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变更

  (1) 公司应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2)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①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③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地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承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六)申报审计机构承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制作和出具的全部文件为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3月23日的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验资报告、2001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31日验资情况说明的复核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芯原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9]第10008号)。

  本公司承诺若:如因本公司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前,公司、除小米基金以外的公司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③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⑤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③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⑤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股东Intel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根据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由发行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根据监管规则的要求,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向发行人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由发行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东VantagePoint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③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④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⑤本企业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⑥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③为避免疑问,仅当承诺人不遵守或违反承诺人对题述事宜的承诺时,才适用本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承诺人不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或其他承诺方(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适用)的任何不遵守或违反任何承诺的行为负责。”

  (五)股东合肥华芯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③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⑤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③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④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⑤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⑥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承诺了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前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7日

  附件:2020年1-6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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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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