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08-17 来源: 作者:

  (上接A21版)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四)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存在减持的可能性,如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公司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承诺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诺人的原因外,承诺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其中,若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若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前述事由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诺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50%的薪酬(不在发行人处领薪的除外),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政策及相关承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完成后,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未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各项议案中涉及到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出具了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至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公司经营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业绩并提高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的稳健发展和优质服务,公司在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经营水平等方面,赢得了下游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积累了丰富、稳定的客户资源,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高端涤纶产品的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不断开发出差异化、高附加值的创新产品,开拓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和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的新应用方向,进一步提升公司差异化竞争能力,继而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增强股东回报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年产22万吨功能型复合低熔点纤维项目二期”依托于公司多项专利技术开发出的差异化、高端化涤纶短纤维,具有低碳环保、易热粘结、热稳定性好等特点,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公司将从管理、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努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1、将严格遵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由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戴泽新、王雪萍之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若本企业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再生涤纶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主要面临原生涤纶以及再生涤纶内企业间的竞争。一方面,再生涤纶与原生涤纶相比具有环保、成本优势,在石油资源日益减少以及环保趋严的背景下,再生涤纶市场前景广阔。但若出现石油价格大幅下跌、再生原料供应受限等不利因素,将不利于再生涤纶发展。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再生涤纶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低,虽然公司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产品结构丰富,并通过扩展下游应用领域、规模化经营、开发差别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不断巩固行业竞争地位,但是当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改善等手段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低熔点涤纶短纤属于涤纶功能型、差别化开发方向之一,具有低碳环保、易热粘结、热稳定性好等优点,成为纺织行业绿色制造的热点原料,应用前景广阔。我国低熔点涤纶纤维生产起步较晚,但产能扩张较快,市场竞争情况日益激烈,若下游市场需求不达预期,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1、再生PET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生涤纶行业的上游原料主要为PTA、IPA、MEG等,成本变动与原油价格相关性较强,原油价格变动对原生涤纶市场价格传导较快。再生涤纶作为原生涤纶的替代、互补品,市场价格变动也受原生涤纶影响。

  再生涤纶行业的上游原料主要为PET瓶片、泡料等再生PET原料,原材料成本占公司再生涤纶产品单位成本的比重达75%左右,受原生涤纶上游价格波动的溢出效应影响,再生PET原料价格一定程度上也受原油价格的影响,但由于再生PET原料从回收到用于再生涤纶生产需经过回收、分拣、打包等多个环节,回收刚性成本较高,因此原油价格变动对废旧聚酯再生料的传导更为复杂。

  未来如原油价格大幅下跌,对原生涤纶产品价格端传导较快,而再生涤纶产品成本端受刚性回收成本、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传导较慢,若再生PET原料价格的大幅上涨且不能及时传导到再生涤纶产品的销售价格,或再生涤纶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而上游再生PET原料价格不能及时同步调整,将削弱再生涤纶产业的成本优势,降低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行业的毛利水平,将必然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

  2、原生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PTA、IPA和MEG,均属于石油化工原材料,受原油价格、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宏观经济综合影响,其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未来如果PTA、IPA和MEG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的库存和采购管理、产品的市场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之规定,恒泽科技、优彩资源分别自2017年5月、2018年9月起,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获得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金额为632.01万元、2,115.56万元和3,438.1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63%、20.13%和33.75%。未来如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恒泽科技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对公司的收益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经营活动现金不足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96.67万元、-2,923.83万元和19,099.0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098.20万元、9,050.23万元和8,745.82万元,2017年-2018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公司在客户结算环节收到的应收票据较多,且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较多,部分票据未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而是将票据用于购买生产设备、支付工程款等,故减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购买生产设备等长期资产的金额分别为8,983.72万元、18,889.58万元和3,538.53万元。

  未来如公司不能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持续发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低于净利润的情形,可能导致经营活动现金不足,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人才的流失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低熔点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非织造布,与常规涤纶化纤相比,技术难度及附加值更高。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和低熔点涤纶短纤维及相应产品新功能的开发均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技术储备以及持续的研发投入。虽然公司已经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合同,并采取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一方面会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程,另一方面会缩小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相对优势。

  (六)每股收益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公司股本总额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进而导致每股收益将被摊薄。此外,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比发行前大幅增加,但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将造成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稳步扩大,营业收入逐年提升。公司的快速成长给管理层带来了包括人力资源、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一系列压力和挑战。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经营管理经验,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措施。

  但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投产,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也将更趋于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模式、内部控制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组织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影响公司经营效率和发展潜力,公司将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八)新产品投产风险

  发行人于2018年12月建成年产22万吨功能型复合低熔点纤维一期项目,2019年3月、4月“年产4万吨复合型熔纺非织造布项目”中两条生产线相继竣工并投入生产。上述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年产11万吨低熔点纤维生产能力和年产1.21万吨非织造布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了发行人产品品种,有利于销售规模的扩大,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若低熔点纤维或涤纶非织造布行业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出现下降,以及国内外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新产品产能无法充分释放,产能利用率低于盈亏平衡点,公司将存在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九)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规模扩大,公司加强境外市场开拓力度,境外销售规模逐年增长,同时公司从境外采购部分原材料、设备等。公司境外销售、采购均主要以美元结算,未来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主要通过完整的生产流水线作业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公司已制定了工艺流程操作规范,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因人为操作失误或意外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要承担一定损失或赔偿责任,且相关设备可能因此停产,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保持逐年稳步上升,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状况、工艺技术换代、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下行、产品竞争加剧价格大幅下降、原料成本大幅上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停产、新冠疫情全球范围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等不利事项,公司将有可能出现营业利润下滑50%甚至亏损的风险。

  (十二)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涤纶纤维产品下游可广泛应用于服装、家纺、汽车内饰、地毯等多个领域,一季度受春节休假、下游客户消化库存、备货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通常每年的一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且净利润较低,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亏损,每年的上半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一般低于下半年,三、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盈利情况也显著优于上半年。

  整体而言,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一般要低于下半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0,192.92万元、108,193.64万元和173,813.74万元,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944.42万元、7,341.96万元和8,307.70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13%、48.00%和47.33%,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占同期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比例分别为41.25%、32.91%和16.25%。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十、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及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财务信息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0,192.92万元、108,193.64万元和173,813.74万元,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944.42万元、7,341.96万元和8,307.70万元。

  2、简要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元

  ■

  (二)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影响以及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次新冠疫情主要对餐饮、交通、酒店、旅游等行业造成直接影响,而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下游行业主要包括纺织服装、工程、地毯、家具、汽车内饰、医用卫生等,随着本次国内新冠疫情缓和,消费和投资得以恢复,下游行业需求逐步恢复,截至本次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次国内新冠疫情事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如果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将会对全球宏观经济与贸易造成不利冲击,间接影响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从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以公司2020年1-6月经审阅的已实现业绩为基础,综合考虑本次新冠疫情影响、过往经营业绩、市场环境、在手合同与未来预计销售情况,以及对历史行情走势的合理研判,预计2020年度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2,816.94万元-98,345.44万元,同比下降24.21%-28.47%;实现的净利润为7,140.68万元-7,939.83万元,同比增长51.22%-68.15%;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6,799.52万元-7,598.67万元,同比增长54.92%-73.13%。(前述2020年预计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作出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预计2020年前三季度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一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下游客户停工时间较往年有所增加,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销售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受石油价格下跌影响,原生纤维上游原料PTA、MEG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发行人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均同比下降,综合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同比下降。发行人预计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低熔点纤维产品盈利水平较上年同期有所改善,同时涤纶非织造布同比销售数量及毛利有所增长,从而预计发行人产品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预计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343号)。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其中,2020年4-6月及上年同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3.85%,主要原因一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下游客户停工时间较往年有所增加,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销售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受石油价格下跌影响,原生纤维上游原料PTA、MEG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均同比下降,综合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同比下降;其中2020年4-6月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减弱,下游市场逐步恢复,公司主要产品销量较2020年1-3月环比增加,尤其是低熔点纤维产品销量增加明显,导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有所减少。

  公司2020年1-6月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10.53%、200.08%和246.17%,主要原因系虽然公司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销售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但受益于低熔点纤维产品毛利率相对上年投产初期已显著改善,且涤纶非织造布于2019年3月方投入试生产,导致2020年上半年涤纶非织造布同比销售数量及毛利增长较多,从而导致公司产品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整体上推动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有所增长;其中2020年4-6月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减弱,下游市场逐步恢复,公司主要产品销量较2020年1-3月均环比增加,尤其是低熔点纤维产品销量增加明显,从而推动公司2020年4-6月营业利润、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0年1-3月均有所增长。

  公司2020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当期支付应付款项较多。

  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形;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形;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与公司主要产品结构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发生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管理、销售及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江河化纤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0日,江河化纤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江河化纤整体变更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03,666,048.56元为基础,按1:0.8249的比例折股16,80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1月3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11572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江河化纤经审计净资产为203,666,048.56元;同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1085号《江阴市江河化纤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366.48万元,评估增值3,999.87万元,评估增值率19.64%。

  立信会计师对本次整体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845号《验资报告》。截至验资报告出具日,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江河化纤截至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股本16,800万元。

  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取得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913202817527495675号《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戴泽新、王雪萍和群英投资,2015年12月15日江河化纤整体变更为有限公司时,各股东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在江河化纤的权益额出资,并根据审计净资产按照1:0.8249的比例折股16,800.00万股。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为24,479.8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8,159.9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发行人共有三名发起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如下:

  ■

  (三)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四)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任职情况如下:

  ■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为涤纶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低熔点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非织造布等。

  1、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业务,定位于差别化、功能性产品。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产品将上游废旧PET原料回收利用,有利于解决废旧PET聚酯难处理的问题,减少废气、废水的排放,实现“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绿色发展”。公司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主要应用于工程、地毯、汽车内饰、服饰等领域,具体如下:

  ■

  2、低熔点涤纶短纤维

  公司依托再生涤纶纤维领域的业务优势进入低熔点领域,于2018年12月建成年产22万吨功能型复合低熔点纤维一期项目。低熔点涤纶短纤维是以低熔点聚酯(COPET)和常规聚酯(PET)为原料,形成皮芯结构的一种环保新型复合纤维,其中皮层熔点110~180℃,芯层熔点256~260℃。低熔点纤维皮芯结构横截面如下:

  ■

  低熔点涤纶短纤维优异性能的基础在于皮层的低熔点聚酯和芯层常规聚酯间的良好相容性,纤维在较低加热温度条件下可保证皮层熔化而芯层仍保持物理结构,冷却后在无任何化学粘结剂的基础上提供良好粘连作用,具有高黏结强力、低热熔黏合温度、快速黏合、剥离强度高等特点,既保持了主体纤维特性,又能获得高孔隙率及回弹性的宏观结构。低熔点涤纶短纤维在下游应用过程中消除了传统化学黏胶剂使用带来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和排放,有利于人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目前,低熔点涤纶短纤维正在逐步替代传统化学黏胶剂,目前尚未有其他替代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的产品出现。相关下游产品形式主要为硬质棉、直立棉等,大量应用于服装家纺、家具、汽车内饰、医用卫生等领域。

  3、非织造布

  非织造布是一种直接利用聚酯切片、短纤维或长丝通过各种纤网成形方法和固结技术形成的具有柔软、透气和平面结构的纤维制品。非织造布不需要纺纱织布而形成的织物,通过纺织短纤维或者长丝进行定向或随机撑列,形成纤网结构,然后采用针刺、水刺、热粘或化学等方法加固而成,最后整理成型。从工艺上来说,纺粘、熔喷、针刺、水刺、热粘合是较为普遍的工艺,中国非织造布行业生产工艺以纺粘为主,纺粘工艺非织造布产量约占非织造布总产量的50%左右。发行人非织造布产品属于纺粘非织造布类别。

  非织造布具有独特的结构,生产工艺灵活,生产流程相对较短,通过后续各种整理工艺能够生产出具备各种功能性特点的产品,应用范围较广。纺粘非织造布特点有:高强度,具有较好的拉力强度;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耐老化、抗紫外线、延伸率高;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透气性;耐腐蚀性较好,对酸及一般非极性有机溶剂有较强的抵抗力;无毒、耐微生物、能防蛀、不受霉菌等作用。

  鉴于非织造布的特殊结构和优良的性能,其应用于服装行业、汽车内饰行业、土工建筑工程行业、医疗卫生行业等。其中非织造布在服装领域的应用主要有各种新型耐久性非织造布服装面料,各种服装饰衬里、服饰辅料(服装标签、花边、护胸罩、肩垫)等;在汽车领域的应用主要有座套、遮阳板、车门软衬垫、车顶和行李仓的衬垫和覆盖材料、绝热和隔音材料、汽化器、空气过滤器、簇绒地毯的底布、沙发软垫材料等;在土工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主要有地下排灌用土工布渗沟,公路、铁路建设中用于分离加固的排水用土工布,岸坡堤坝加固土工布,桥梁工程土工布,人工水池用不渗透土工布,防水沥青底布等;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主要有手术衣帽、口罩、纱布、缝合线、尿不湿、卫生巾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生产土工用非织造布。

  (二)产品销售模式

  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销售人员直接与下游客户接触,销售订单确定具体产品数量、金额、规格。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纺纱、非织造布、服装家纺、汽车内饰等生产制造型企业,以及部分贸易型企业,产品主要在境内销售,另有少量的境外销售。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再生涤纶有色短纤维和低熔点涤纶短纤维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与能源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相对稳定、充足,足以保障公司发展的原料供应需求;其次,公司所在地长三角地区上述能源供应条件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2016年亚洲聚酯产能占全球总产能77%,产量占据全球88%。其中,中国大陆产能、产量分别占据全球51%和64%。2017年我国聚酯(包含民用涤纶长丝、涤纶短纤、涤纶工业丝、瓶级聚酯、BOPET)总产能约5,537万吨,聚酯产能全球第一,产量约4,161万吨。2017年,我国聚酯产品总产量中,民用涤纶长丝、涤纶短纤各占比62%、12%,涤纶工业纤维、PET瓶级和BOPET占比分别为4%、17%和5%。

  全球PET聚酯产量分布(2016年) 2017年我国PET聚酯产品产量占比

  ■

  数据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

  2018年,我国涤纶纤维产能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几大省份,其中浙江涤纶纤维产能占比42%,江苏涤纶纤维产能占比35%,江浙两省涤纶纤维产能占比77%,是我国涤纶纤维主要生产地。此外,福建涤纶纤维产能占比8%,广东涤纶纤维产能占比4%,福建和广东两省产能合计12%。

  ■

  

  数据来源:中纤网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涤纶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国内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

  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2017年中国化纤行业产量排名名单的通知》(中化协【2018】6号),发行人再生涤纶短纤维产量位居行业第三。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201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2018年中国化纤行业产量排名名单的通知》(中化协【2019】3号),发行人再生涤纶短纤维产量位居行业第四。

  2015年8月,公司被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国家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认定为“国家再生有色纤维新材料研发生产基地”;2016年3月,公司成为首批取得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颁发的“绿色纤维认证证书”的企业之一;2016年12月,公司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第一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生产企业名单;2017年3月,公司被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评为“2016年度全国化纤行业应用创新企业”;2017年11月,公司参与共同研发的“废旧聚酯纤维高效高值化再生及产业化”项目荣获“纺织之光”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一等奖;2018年3月,公司被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评为“2017年度全国化纤行业品牌质量先进企业”;2018年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评为“全国循环经济技术中心”;2018年12月,公司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1、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此外,公司尚有36,781.11㎡钢棚无法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其中18,748.00㎡钢棚已履行建设前设计规划方案审批程序,其余18,033.11㎡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钢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将上述钢棚作为房屋建筑物核算,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报告期末不存在减值迹象。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等钢棚账面价值1,811.12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65%,占比相对较低。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未因上述钢结构棚架建设相关事项收到过主管机关的处罚通知;该等钢棚主要作为仓库使用,发行人未在钢棚里安装、放置、运行生产经营设备,该等钢棚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较低;如钢棚未来被拆除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在周边寻找替代的物业较为容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下转A23版)

本版导读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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