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沪光股份 股票代码:605333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08-17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成三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三荣、金成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昆山德添、昆山德泰及昆山源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成锋、成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成国华、陈靖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成三荣、金成成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

  成三荣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成三荣所持昆山沪光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成三荣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昆山沪光股份总数的10%,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成三荣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成三荣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成三荣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金成成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金成成所持昆山沪光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金成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昆山沪光股份总数的10%,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金成成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金成成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金成成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3)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2)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其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4、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成三荣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成三荣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成三荣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成三荣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律师

  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枫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立信承诺:“因立信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业绩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有利于促进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新能源汽车线束的开发能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新能源汽车线束是行业未来的潜在盈利增长点。公司将进一步推进在新能源汽车线束产品领域的战略部署,继续加强新能源汽车线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不断提升新产品质量,扩大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影响力,积极开拓市场空间,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的目标,为增强股东回报奠定基础。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提升股东回报。且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4、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在加强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预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持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在加强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预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并非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成三荣先生、实际控制人金成成先生,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之前出具的《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同时适用于本承诺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充分考虑货币政策,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59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沪光股份”,股票代码“605333”。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8月18日

  3、股票简称:沪光股份

  4、股票代码:60533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1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100,000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shan Huguang Auto Harness Co., Ltd.

  股票简称:沪光股份

  2、法定代表人:成三荣

  3、成立日期:1997年3月31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090万元

  5、住所: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388号

  6、经营范围:汽车线束设计、开发、加工、制作、销售;销售汽车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自有房屋出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8、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

  9、联系电话:0512-5032 5196

  10、传真号码:0512-5742 1311

  11、互联网网址:www.kshg.com

  12、电子信箱:ir@kshg.com

  13、董事会秘书:成磊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成三荣直接持有本公司26,2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34%;董事金成成直接持有本公司6,5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33%;董事、董事会秘书成磊直接持有本公司26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6%;副总经理成锋直接持有本公司3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87%。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间接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建根、监事陶晓坚、副总经理许晶萍、总工程师吴剑、公司工程部经理李健(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建根妹妹的配偶)分别持有昆山德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比例为14.74%、0.66%、3.45%、7.97%、5.31%,本次发行后,昆山德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5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8%;公司监事会主席朱雪青、监事朱静、副总经理史媛媛、副总经理孙祥云分别持有昆山德添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比例为6.40%、6.40%、10.24%、5.12%,本次发行后,昆山德添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81.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5%;公司副总经理蔡保卫持有昆山源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比例为7.01%,本次发行后,昆山源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1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成三荣先生,现持有本公司26,20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72.5963%。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成三荣先生和金成成先生。二人系父子关系,合计持有本公司32,75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90.7454%。

  成三荣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22219631020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永安街***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昆山农商行董事、昆山市沪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成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1419860131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北安德路***弄**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采购部总监,兼任昆山市沪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09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01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3,837户,具体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1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5.3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0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21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70,791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2,530,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57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42,900,943.40元;其中:保荐和承销费用25,471,698.11元,审计与验资费用7,075,471.70元,律师费用4,716,981.13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16,981.13元,发行手续费用919,811.33 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069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69,629,056.60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6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23元(按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立信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20年1-3月业绩情况及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10-8513 0937

  传真:010-6560 8450

  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刘连杰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经办人:胡梦月、王辉、张健、刘兆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7日

本版导读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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