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8-28 来源: 作者:

  (上接B233版)

  (3)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后,如果业绩承诺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利润小于累积承诺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如果业绩承诺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利润大于或等于累积承诺利润,则业绩承诺方无需履行补偿义务,甲方亦无需对业绩承诺方给予奖励。

  (4)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并尚未出售的甲方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用于补偿的股份数最高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因《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总和。

  当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不足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时,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业绩补偿的总额为:应补偿金额一(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

  (5)业绩承诺方各自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前对电建地产的持股比例×业绩补偿金额总额。

  3、实际利润的确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后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期间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业绩承诺资产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4、股份补偿具体安排

  (1)补偿方式

  ①甲方及业绩承诺方同意:若经审计的承诺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未能达到,则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内业绩承诺资产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

  ②若经审计的承诺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未能达到,则甲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事宜(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方案”)。

  ③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果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甲方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并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与甲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④在甲方关于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完成之日的期间内,业绩承诺方就应补偿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其调整

  ①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补偿金额=(承诺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承诺期间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合计交易对价

  ②甲方在承诺期限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承诺方就补偿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③业绩承诺方之间按照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电建地产股权比例计算各自应补偿股份数量。

  ④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⑤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予以补偿;若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3)股份的解禁

  ①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甲方股份的解禁除应遵守《吸收合并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外,该等股份的解禁还应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承诺期间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即若承诺期间的实现利润小于承诺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若股份补偿完成后,业绩承诺方可解禁的股份额度仍有余量的,则剩余股份可予以解禁。

  ②业绩承诺方根据《吸收合并协议》而获得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不得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股份锁定期限制,但受让方应承继转让方的业绩承诺义务;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本变化的,新增股份亦受锁定期的约束),但业绩承诺方按照其与甲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由甲方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4)业绩承诺方除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否则依据《吸收合并协议》而取得的股份从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结束,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

  5、减值测试

  (1)在承诺年度期满后,甲方应聘请经业绩承诺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进行减资测试,并在公告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甲方股份向甲方另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为: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已补偿股份总数。

  (2)在承诺年度期满后,甲方应聘请经业绩承诺方认可的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承诺资产(即本次交易中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定价的电建地产相关资产)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其他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0,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该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业绩承诺方向甲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其他承诺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3)若甲方在承诺年度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则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另需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承诺方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

  (4)各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各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对电建地产的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合计向甲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5)当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不足以支付减值测试另需补偿金额时,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另需补偿现金金额:

  对于业绩承诺资产:另需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因减值测试而补偿的股份数×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之间按各自对电建地产的持股比例承担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

  对于其他承诺资产:另需补偿现金金额=其他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因减值测试而补偿的股份数×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之间按各自对电建地产的持股比例承担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

  (6)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予以补偿;若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7)业绩承诺方用于补偿的股份数最高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因《吸收合并协议》约定获得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总数。

  6、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其他方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支出),则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7、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一)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

  为实施本次交易,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公司就关于所提供材料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诚信守法情况、股份锁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关于与南国置业关联关系、标的资产权属及合法经营情况、完善电建地产及其下属企业土地房产等权属瑕疵、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防范及填补措施、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事项作出承诺。

  (二)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授权晏志勇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推进整体项目进程,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完成。

  七、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公司体系内子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对于公司而言不会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与交易相关主体已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南国置业股东大会的审议、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该事项的相关进展进行公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中电建建筑与电建地产和南国置业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和《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3、公司及中电建建筑与南国置业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0-05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

  该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针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指引,《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执行该准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月1日主要影响为:资产总额调减24.18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调减20.54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总额调减3.63亿元人民币,其中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3.54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0-05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2016年7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694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6日核发的《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85号)的核准,截至2017年4月18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4,401,54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65.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9,574,439.8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00,425,525.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31号验资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本半年度公司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965.8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73,464.17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3,264.16万元(包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人民币6,685.77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5月和2013年5月,公司分别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7月,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予以改版,变更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用账户存储与管理。其中,公司、相关子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辖的北京首体支行及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下辖的北京幸福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下辖的北京玲珑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具体信息披露见公司2017年5月3日、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临2017-025号和临2017-051号公告文件。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账号:3114010104001699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账号:2517026519201054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账号120501615300000022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账号430501805336000001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账号:11001019500053025662-00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斯兰堡分行(账号:6001020000000130630000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斯兰堡分行(账号:600102000000013075400000)、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账号:447-1-903384-8)、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账号:447-1-903503-4)9个银行专户已办理销户。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存放于银行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3,264.16万元,具体存储情况见下表: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半年度公司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965.8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73,464.17万元,均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明细见附表“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4月18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人民币298,680.66万元预先投入和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2017年7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298,680.66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信息披露见公司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临2017-038号公告文件。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陕西省榆林市榆佳工业园区供水BOT项目(一期)实施方式变更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下发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整改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陕财办预(2017)87号),陕西省财政部门在专项督查工作中将《榆佳工业园区供水项目(一期)BOT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基本水量界定为最低收益保障,要求佳县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商取消水量保底承诺,因此,佳县人民政府明确向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了拟提前终止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意向,并同意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提前终止程序、接受项目移交并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补偿。

  经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提前终止陕西省榆林市榆佳工业园区供水BOT项目(一期),将该项目提前移交佳县人民政府,佳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51,192.99万元;此外,公司提前终止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是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基于未来效益预测对项目进行的主动管理,有利于避免短期内项目业绩不及预期而产生亏损,该事项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信息披露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临2018-068号公告文件。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系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净额部分;

  注2:陕西省榆林市榆佳工业园区供水BOT项目(一期)实施方式变更,详见本报告“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0-053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中电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差额补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接受差额补足方:平安-电建保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 本次差额补足金额: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11.3亿元人民币。公司须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与[专项计划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概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及增信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后续工作计划,在不超过24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范围内分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范围内审议并决策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增信相关事项。公司董事长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同意中电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保理”)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专项计划,且同意为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产品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具体事宜以公司最终签署交易文件为准。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平安-电建保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1626号)之后,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行,分为优先01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02级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01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02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3.50亿元人民币、7.24亿元人民币,预期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8月12日、2022年8月1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为0.56亿元人民币,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8月1日。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的全称为“平安-电建保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为电建保理,基础资产为电建保理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发行规模为11.3亿,期限不超过2年,并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确定,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二百人,增信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及次级分层、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平安-电建保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并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三、差额支付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向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电建保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差额补足: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诺,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与[专项计划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2)差额补足承诺期间:自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含该日)直至专项计划应付的相关税费、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清偿完毕。

  四、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董事长决定,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能够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电建保理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专项计划收益稳定、整体风险较低,公司实际承担差额补足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提供相关增信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电建保理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专项计划,并由公司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与[专项计划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非关联第三方的担保余额65,192.5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61%;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028,734.2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4.63%;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长决定。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0-05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增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接受增信主体:电建租赁-中信建投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 增信方式:(1)差额补足:专项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公司须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2)流动性支持:于专项计划售回行权日前,如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售回登记并确认完成售回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对应的售回登记期内申请售回并经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且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的,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购买。

  ●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概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及增信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后续工作计划,在不超过24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范围内分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范围内审议并决策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增信相关事项。公司董事长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决定,同意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并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及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的具体内容以公司向专项计划管理人出具的增信承诺函为准。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电建租赁-中信建投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1569号)之后,电建租赁-中信建投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30年2月20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30年2月20日,发行总额为6.27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0.27亿元人民币。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的全称为“电建租赁-中信建投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发行总规模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具体发行规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比及认购安排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情况在授权范围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10年,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确定,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二百人,增信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及次级分层、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增信承诺函并承担补足和流动性支持义务及其他必要的增信措施。

  三、增信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电建租赁-中信建投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增信承诺函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差额补足:公司为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税金、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2)流动性支持: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售回提供流动性支持,即于售回行权日前,如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售回登记并确认完成售回(即发生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对应的售回登记期内申请售回并经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则计划管理人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由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如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的,则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购买。

  3)差额支付承诺期间:该承诺函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且该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清偿完毕。若计划管理人宣告专项计划设立失败,则自动终止且自始不产生效力。

  四、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董事长决定,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能够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收益稳定、整体风险较低,公司实际承担差额补足的可能性较小;此外,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提供相关增信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非关联第三方的担保余额65,192.5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61%;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028,734.2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4.63%;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长决定。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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