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08-28 来源: 作者:

  (上接B211版)

  16、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为D档,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的考核结果为D,根据以上调整方法,公司拟以27..4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股票期权的注销

  (1)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为D档,不满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全部可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2)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的考核结果为D,故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7,485份。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注: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数值保留2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拟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37,485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及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等。

  八、 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8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减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一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7,485份。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24,597,715股减少至124,581,650股,公司注册资本亦将随之发生变动,将由124,597,715股减少至124,581,650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0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3,28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4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90,220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及2019年6月2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的注销,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的回购注销。

  12、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及2019年9月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完成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的注销,于2019年9月3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7月12日上市流通。

  1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132,825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6月22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人,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该事项已于2019年6月24日办理完成。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85股,占目前总股本的0.0749%。

  具体情况如下:

  ■

  注: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余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可行权的7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其他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余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等。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217,665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90,220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及2019年6月2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的注销,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的回购注销。

  12、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及2019年9月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完成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的注销,于2019年9月3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7月12日上市流通。

  1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132,825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至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2018年6月20日。

  2、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至,相应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人,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完成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600股。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

  具体情况如下:

  ■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5.64元/份。

  4、行权方式:批量行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5、可行权期限: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 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7人,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为217,665份。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预计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2,110,880.60 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17,665股,资本公积增加11,893,215.60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内行权事项的安排。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解锁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他7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前述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十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可行权的7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其他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余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

  十三、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2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异地股东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9月10日,9:00-12:00,13:00-17: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公司董秘办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爱斌、泮茜茜

  联系电话:0571-8893970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

  5、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571,投票简称:平治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累计投票提案,无互斥提案,也不存在分类表决提案。 对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 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备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回避提案,请在“回避”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提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附件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8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将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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