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0-28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08-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的(2019)皖0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9年9月2日向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9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马鞍山中院认为:

  1、目标公司众迈科技股东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对投资者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偿承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2、《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否补偿要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众迈科技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来确定,而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出具天健皖审(2018)541号众迈科技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因此,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诉讼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负担个人所得税、赔偿律师代理费等,马鞍山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马鞍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237元,由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马鞍山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材料,向马鞍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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