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104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0-08-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电国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 11,000,00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最终判决,针对此案,公司已在2019年度预先计提了1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由于湘电上海国贸应对本案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系国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沐昊”)与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已于2020年4月16日《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57)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01民终6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朗,男,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朗,男,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2)案件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本案的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上海沐昊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要求解除木浆采购合同,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国贸公司应对湘电上海国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湘电上海国贸与上海沐昊解除合同,湘电上海国贸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违约金的责任,驳回上海沐昊其它诉讼请求。上海沐昊公司与湘电上海国贸均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案诉讼请求:

  上海沐昊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国贸公司对湘电上海国贸向沐昊公司返还货款10,000,000.8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湘电上海国贸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沐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沐昊、上诉人湘电上海国贸各负担8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最终判决,针对此案,公司已在2019年度预先计提了1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由于湘电上海国贸应对本案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643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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