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0-08-28 来源: 作者: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006 公司简称:杭可科技

  2020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6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7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汽车电动化浪潮席卷全球,第三轮锂电行业发展浪潮已然兴起,未来行业的发展将以国际一流电池厂为主导,龙头进一步集中。在国内外头部电池企业纷纷扩产,整车厂动作频频,欧洲新能源扶持力度大增的背景下,公司作为全球锂离子电池后处理系统行业的头部企业,正积极应对本次历史机遇,向成为国际化龙头企业的目标迈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749.5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697.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02%。营业收入有所下降,系受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已发往客户处的设备调试验收因故延迟,收入确认延后所致。

  1、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高度重视在锂电池后处理领域的技术的积累与突破,从满足客户需求的应用型研发及应对未来储备的基础性研发两个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把握历史机遇夯实基础。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55,163,048.37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9.08%,增加3.5个百分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研发人员达445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7.18%。公司拥有境内发明专利13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90项,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正在申请的专利3项,获得美国发明专利 1项、日本专利1项;并获得认证的软件著作权 11项。

  2、稳步推进厂房建设,持续扩大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其中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已部分投入使用,截至报告期末投入进度已达81.10%,该项目本年度已实现效益5,938.05万元。研发中心项目也在建设中,目前投入进度已达27.57%,将为公司的技术研发提供更加完善的环境和设施。为应对锂电行业第三轮扩产,公司将会继续以兴建厂房、智能化及信息化提升技术改造等方式扩大产能,提升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设备。

  3、完善客户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

  报告期内,公司重视品牌建设和推广,对内加强销售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对外巩固现有客户基础,牢牢把握国际化战略,和国际一线电池厂深度绑定,实现高端装备反向输出。同时,加强向国内龙头电池企业的拓展,完善客户结构,提升全产品线技术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具体内容参见“第十节、五、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88006 股票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43元,共计募集资金112,463.00万元,扣除本次承销和保荐费用7,898.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564.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7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0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2019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5,511.1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4,000万元,2019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86.45万元。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395.61万元,2020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26.90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50,999.0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2019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369,967.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457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无此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无此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无此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无此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无此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处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1-6月

  编制单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全部投产后预计将实现年均收入102,500万元,项目达产期为三年,为募集资金到位的第2年至第4年,达产率分别为40%、70%和100%。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2020-027)。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78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2020-030)。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78元/股,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31)。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2020-027)。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78元/股。上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1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8月27日:

  2.1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78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5)。

  3、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6)。

  4、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宜的,本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0-0.22=9.78元/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78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杭可科技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2020年8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8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2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以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5)。

  3、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6)。

  4、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并同意以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同意以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8月27日

  2、授予数量:8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2%

  3、授予人数:53人

  4、授予价格:9.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情况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确定标准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9.7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对授予激励对象的8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年8月27日收盘价)-授予价格(9.78元/股),为每股46.4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等相关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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