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3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8-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京0108民初782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8财保23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2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03执1378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鲁01民初1339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白银销售合同》已经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服告退还预付款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退延交货违约金1,047,120.00元(大写:壹佰零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按照迟延交货总金额的0.05%/日的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为6,000kg*4,363元/kg*0.05%*80日=1,047,120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617,800.00元(大写:贰佰陆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按照迟延交货总金额的10%计算)。

  (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白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白银约6吨,原告应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000万元,被告应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交付白银约6吨。被告迟延交货的,应按照迟延交货总金额的0.05%/天支付违约金,若原告发出催告交货通知之日起5日内,被告仍不交货的,原告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预付款,并按照迟延交货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迟延交货总金额2019年9月19日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平水点价的白银6吨计算。《白银销售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000万元,交货期限届满,被告迟迟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再次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被告《白银销售合同》于2019年12月9日正式解除,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64,920元,其中逾期交货违约金1,047,120元,合同解除违约金2,617,8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仍未向原告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京0108民初7824号。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白银销售合同》已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预付款余款人民币5,776,071.63元(大写:伍佰柒拾柒万陆仟零柒拾壹元陆角叁分)。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99,720.75元(价税合计金额)。

  (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木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6)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至(5)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贵贸易)签署了《白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金贵贸易采购白银,交货总量约30,000kg,供货时间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付月供货数量约3,000kg,每月至少交货一次,被告金贵贸易需在结算当月给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按合同约定日期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水平点价确认,升贴水:按买卖双方点价确认后每公斤扣减人民币33.5元,原告向被告金贵贸易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和实际交货数量确定本合同的最终交易价格,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被告金贵贸易交货数量、品质不符的,原告有权拒收,被告金贵贸易应向原告退还全部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1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为被告金贵贸易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被告金贵贸易履行与原告之间的白银贸易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白银销售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金贵贸易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就被告金贵贸易向原告供货的白银支付了结算货款。被告金贵贸易仅向原告供货白银8,964.1808kg,被告金贵贸易供货时间及供货数量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此外,被告金贵贸易尚欠原告增值税专用发票8,399,720.75元(价税合计金额)未提供。被告金贵贸易多次供货违约,原告已就催促供货事宜多次与被告金贵贸易进行沟通。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告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告金贵贸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提供履约担保,并要求被告金贵银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再次向被告金贵贸易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向被告金贵银业发出《关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通知书》,通知被告金贵贸易《白银销售合同》于2019年12月9日正式解除,要求被告金贵贸易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5,776,071.63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补充提供所欠增值税专用发票8,399,720.75元(价税合计金额),被告金贵银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8财保23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01月18日、2020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2号,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77,815.75元(其中:工程款30,699,731.75元;仲裁费179,804元;案件执行费98,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数额相同的收入。如银行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03执1378号,通知如下:

  (1)履行(2019)湘1003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9,300.98元。

  (3)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鲁01民初133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二期直接融资工具回购本金合计36,475,616.44元;

  (2)被告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38,562.19元(以第一期18,237,808.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 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4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第二期 18,237,808. 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2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嗣后违约金(以36,475,616.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5,600元;

  (4)被告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济南市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票据号码为230758800555820181105282******、23075880055582018110628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本判决(1)、(2)、(3)项范围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驳回原告济南市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状》及《传票》(2020)京0108民初7824号;

  2、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8财保231号;

  3、《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2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湘1003执1378号。

  5、《民事判决书》鲁01民初1339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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